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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HOLD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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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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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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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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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锐 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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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 6 号宝隆花园酒店召开;网络投票 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36,803,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166%。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800,0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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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 2、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 3、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2014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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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关联股东吴明厅、应媛琳及上海瑞浦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0,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8,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4%;反对 0 股;弃权 3,000
股。
-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603,1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1,07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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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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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邓学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天龙
20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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