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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i Sensing Technology (Ningbo)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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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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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 ”,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宁波 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3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www.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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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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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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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14:30在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199号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 联网大厦20楼董事局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交 易系统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互联网投票系统 ”)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 网络投票平 台 ”)。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及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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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柯建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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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合计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27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043%(按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17,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9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 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594,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940%。
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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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下同)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 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 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 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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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及2021年度 薪酬标准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19,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 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
(7)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 意票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 票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关于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 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21,73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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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审议《关于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 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 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2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该等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2 )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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