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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e Numerical Contro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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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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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20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4 月11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数 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科德”)、宁夏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夏科德”)开立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8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8,525,14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599,999,986.6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003,397.17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4 月7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0627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 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本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科德、宁夏科德作为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分 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4 年4 月11 日分别与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沈阳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
8110401012300699383
宁夏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区支行
811040101190069937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沈阳科德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沈阳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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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401012300699383,截止2024 年4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系列化五轴卧式加工中心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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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二)宁夏科德与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夏科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401011900699379,截止2024 年4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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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甲方二高端机床核心功能部件及创新设备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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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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