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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e Numerical Contro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Mar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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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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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11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3 月1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 年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268 号),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3 月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4 年3 月18 日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信息如下:
| 信息如下: | ||
|---|---|---|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
8110401013400697055 |
|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 |
8110401012900697159 |
|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 新区分行 |
340020142930026439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 为8110401013400697055,截止2024 年3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系列化五轴卧式加工中心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账号(2)为8110401012900697159,截止2024 年3 月18 日,专 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机床核心功能部件及创新设备智能制造 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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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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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 新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0201429300264390,截止2024 年3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智能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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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熙颖、王晓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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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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