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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da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Mar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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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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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层 电话号码:(021)52341668 传真号码:(021)5234167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05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屠勰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和《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4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即2005年 1月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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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3月18日上午9∶00如期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名,代表股份 63,5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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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屠勰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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