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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boda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Apr 11, 2022

57825_rns_2022-04-11_3876e5d5-b300-4783-b7ba-f7e749b211fb.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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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786 证券简称:科博达 公告编号: 2022-006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10 万股的 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eboda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柯桂华
股票代码 603786
股票简称 科博达
注册资本 40,010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388号1-2幢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388号1-2幢
经营范围 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控制单元和系统及相关产
品的研发、销售,电子设备及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
的销售,提供相关技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2019 2018
营业收入 291,372.77 292,213.90 267,536.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467.92 47,486.24 48,318.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6,296.56 44,897.23 46,802.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140.71 56,245.21 37,181.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81,264.26 324,086.56 188,628.76
总资产 471,008.38 393,378.41 274,831.62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2019 201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864 1.2950 1.34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2864 1.2950 1.34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1.1571 1.2244 1.300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59 22.14 3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13.13 20.93 29.08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柯桂华 董事长、总裁
2 柯炳华 副董事长、副总裁
3 裴振东 董事、董秘
4 柯磊 董事
5 陈耿 董事
6 张良森 董事
7 许敏 独立董事
8 孙林 独立董事
9 叶建芳 独立董事
10 周文岳 监事会主席
11 厉超然 监事
12 李锦锋 职工监事
13 王扬军 副总裁
14 邱晓荣 副总裁
15 柯建豪 副总裁
16 王丽 副总裁
17 朱迎春 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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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范建华 总裁助理
19 赵俊 总裁助理
20 柳慧诚 总裁助理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10 万股的 1.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和 业务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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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63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 2.中层管理人员;

  • 3.技术骨干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范建华 总裁助理 6.00 1.500% 0.015%
2 王丽 副总裁 5.50 1.375% 0.014%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和业务
骨干人员(461人)
388.50 97.125% 0.971%
合计(463 人) 400.00 100.000% 1.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4.6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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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可以每股 24.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31 元的 50%,为每股 21.1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9.19 元的 50%,为每股 24.60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 60 日期 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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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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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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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1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业绩基数, 对每个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 据上述两个指标完成情况分别对应的系数(X)、(Y)核算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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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15%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32% 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52% 33%
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m X=100%
A<Am X=0
净利润增长率(B) B≧Bm Y=100%
B<Bm Y=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当批次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X80%+Y*20%)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剔除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 绩考核目标的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 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 解除限售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 承诺协议书》执行。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绩效等级 A+
杰出贡献者
A
优秀贡献者
B
称职贡献者
C
绩效待改进
D
绩效不可接受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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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业务单元层面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 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持续获利能力及成长性。营业收入是企 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 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成长能力的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最终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和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格 的考核指标,能够对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相关年度业绩和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各业务团队和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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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 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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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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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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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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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税费。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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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 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 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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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 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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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5.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 - =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日收盘 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计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202320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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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00 7,080.00 2,753.33 2,714.00 1,298.00 314.67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 1.《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2.《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 法》

特此公告。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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