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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bod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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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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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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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 8 第六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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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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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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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 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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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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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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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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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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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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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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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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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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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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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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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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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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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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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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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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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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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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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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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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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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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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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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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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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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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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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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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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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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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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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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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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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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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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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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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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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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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具体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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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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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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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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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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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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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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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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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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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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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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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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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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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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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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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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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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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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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 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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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公司简称:【科博达】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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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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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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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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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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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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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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