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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C Corporation,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ug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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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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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和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4 号)同意注册,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9,990.10 万元可转债,实际 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01,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人民币 4,240,000.00 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95,661,000.00 元。公司实 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人民币 595,661,000.00 元已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到账,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职业字[2021]36586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和信 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合计 1,662,685.24 元(不含税金额)后,再加上保荐及 承销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240,000.00 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94,238,314.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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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 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 荐机构。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 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 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 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 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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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可转 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其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 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 使用,不会影响可转债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 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可转债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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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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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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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赵 鹏-----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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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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