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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ping Technology (Suzhou)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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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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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担 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 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及 /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对 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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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

  •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董事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 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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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

  • 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 (一)控股子公司;

  •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 策的有关规定;

    •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
  • (不含互保企业);

    •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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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九)能够提供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方式为互保。

第十八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机器、设备;

  •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抵押物。

第二十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或财产作为质押:

  •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国债;

  •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 (三)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 股票;

  •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物权法》、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 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及 / 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及 /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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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 “ 对外担保 ”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 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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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 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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