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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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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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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利润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聚焦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与军工科技两大前沿领域, 以胶粘剂为龙头,特种树脂为支撑,结合外部资源与自身优势向电子信息材料、 高性能复合材料、半导体材料快速转型,服务国家战略,解决一项或两项“卡脖 子”技术难题,提高上市公司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 (业务)人才,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参考国资相关文件、“双百企 业”和“科改示范企业”关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励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年度:自 2021 年始。

第二章 激励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激励对象是指符合下述要求的人员:

(一)公司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 骨干人员;

(三)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用于超过年度事业部利润目标的,为事业部业 绩、发展做出贡献的销售、研发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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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年度内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考核年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由于受贿、索贿、贪 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四)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或考核年度 内入职尚未达到 6 个月的;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考核年度离职,或激励时已离职人员。

如在公司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方案情形 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方案的权利。

第三章 超额利润的定义

第六条 公司超额利润的定义

(一)公司超额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超过公司的年度利润目标 的部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指合并口径的已扣除除超额公司利润激励以外的其 他各类成本、费用、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后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前),为避免循 环计算,不扣除公司超额利润激励本数。

(二)事业部超额利润,指事业部当年实现的利润超过事业部年度利润目 标的部分。

事业部当年实现的利润,指该事业部销售产品产生的毛利,扣减除事业部 超额利润激励以外的其他该事业部所有费用(如:运费、人工费、业务费、差 旅费等)后的金额,为避免循环计算,不扣除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本数。

第四章 年度公司利润目标制定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利润目标的制定应围绕“强调公允性,关注科学性”开展,目标 的制定要体现公司的战略导向要求;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 报表平均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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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超额利润激励比例

第八条 超额利润激励比例

(一)公司超额利润激励:指在完成公司利润目标的前提下,对超过利润 目标的部分,按 20%的比例计提绩效激励。

(二)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公司各事业部在完成本部门利润目标的前提 下,超过该事业部利润目标的部分,公司给予一定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公司 事业部超额利润激励总额不得超过所有事业部超额利润总额的 15%,具体不同 事业部的激励比例,根据事业部性质、所处的行业、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等进 行综合判断后确定。

(三)实现的超额利润激励,可以在当年进行一次性分配,也可以当年分 配部分、留存到以后年度再分配剩余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当年运营实际情况统筹发放超额利润激励奖金,相应的 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第六章 管理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激励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激励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他人员的激励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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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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