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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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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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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行为准则,确保监事会以及监事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并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 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 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 1/3。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 ( )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 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 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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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一) 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 (二) 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 ( ) 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 (二)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三)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 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 (五)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六)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七)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 (八) 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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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 立意见;

(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 责;

(二)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有异议的应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 执行监事会决议;

(四)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六) 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 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若辞职的是由股东代表担任或外部聘请的监事,则应尽 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若辞职的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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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 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审议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审议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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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上一年度的监事会工作报 告,内容为:

  • ( )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此前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整

  • 改意见的实施情况(如有);

  •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 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 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例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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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 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 注册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 ( ) 对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五)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 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七) 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

  • 大会审议;

  • (八)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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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发出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一 ( ) 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 间;

(二) 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传真号码应 经收件人确认;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电子邮箱应 经收件人确认。

第二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六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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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的全体监 事签名确认。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除监事会存档外,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文件送交董事会存档。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 10 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 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 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 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经 2010 年 11 月 1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于 2010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需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生效。】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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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