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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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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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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运作情况,拟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修订案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
|---|---|---|
| 原第四条第 六款后新增 |
第四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四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 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原第五条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
| 原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 原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 日(不包括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 日(不包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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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各股东。 |
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15 日(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
|---|---|---|
| 原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 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 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原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 原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除 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 面方式或其他会议召集人认可 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 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 质询的,不得请假。 |
| 原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 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如下应当由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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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 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三)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方式的其他事项。 |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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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四十二 条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
第四十二条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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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 (四)如果关联股东主动申请 回避表决的或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决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的,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照本章程第七 十二条规定表决。 (五)如果其他股东对董事 会、监事会作出的某一股东无 需作为关联人士回避表决的 决定仍有异议的,该等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明确表 明上述异议。该等股东有权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形 成的有关决议,并赔偿损失。 但在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 相关决议的判决生效前,股东 大会的该等决议仍然有效。 |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如果关联股东主动申请 回避表决的或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决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的,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照本规则规定表决。 (五)如果其他股东对董事会、 监事会作出的某一股东无需作 为关联人士回避表决的决定仍 有异议的,该等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时明确表明上述异 议。该等股东有权按照《公司 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向公司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撤销股东大会形成的有关决 议,并赔偿损失。但在人民法 院撤销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判 决生效前,股东大会的该等决 议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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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四十三 条新增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 |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新增第五十 一条 |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
|
| 原第五十二 条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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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原第五十三 条 |
第五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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