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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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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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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 任人,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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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 况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 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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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 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 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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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 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 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 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 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 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 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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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应在 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 标。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 应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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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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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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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出具 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第五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 说明。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第五十一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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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 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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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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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 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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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签 发,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时征求 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证券事务部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 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并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3、证券事务部负责将公告内容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 24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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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 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 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 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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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 况。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 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 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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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九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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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 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九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在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与查阅

第九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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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行为规范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明确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承诺书的保管等。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公司证券部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就保密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所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 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

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一百零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必须签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中规定的承诺书,承 诺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一百零九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进 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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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承诺书等其他内容。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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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一 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一百一 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 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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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 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检查、调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 ) 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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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经 2010 年 11 月 1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于 2010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需 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生效。】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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