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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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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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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运作情况,拟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原第四条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
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公司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
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原第六条修
改第三款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
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
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
况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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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八条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
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原第十七条
第二款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
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作出说明并公告。
删除第二十
一条第二
款、第三款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
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
表述。
原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
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
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
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有关
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
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
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
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
十七条、第
四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中期报告 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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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
束后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
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
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
据和指标。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
在3-4 月份,应在2 月底之前
披露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
存在重大误差,上市公司发布
的业绩快报数据应事先经过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新增第三十
六条、第三
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业绩
快报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
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
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
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
编制过程中,发现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
以上的,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
原因。
删除原第四
十五条第五
第四十五条……
(五)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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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专项意见;
原第四十六
第四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
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预计全年
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
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
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
为盈。
原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1 个月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
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
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
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
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
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
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原第七十七
第七十七条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第七十九条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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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
原第第一百
〇六条
第一百〇六条为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15 日内应尽量避
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八条上市公司应
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等。
原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下列
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原第一百一
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
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
务。
因条款删除、增加,原章节、
条款序号进行相应变更。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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