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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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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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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运作情况,拟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如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案 |
|---|---|---|
| 原第四条 |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 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公司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 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
| 原第六条修 改第三款 |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 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 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 况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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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八条 |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 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原第十七条 第二款 |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 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作出说明并公告。 |
| 删除第二十 一条第二 款、第三款 |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 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 表述。 |
|
| 原第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 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 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 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有关 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 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 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 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原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 十七条、第 四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中期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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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三十五 条 |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 束后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 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 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 据和指标。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 在3-4 月份,应在2 月底之前 披露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 存在重大误差,上市公司发布 的业绩快报数据应事先经过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
| 新增第三十 六条、第三 十七条 |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业绩 快报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 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 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 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 编制过程中,发现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 以上的,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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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原第四 十五条第五 款 |
第四十五条…… (五)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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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的专项意见; | ||
|---|---|---|
| 原第四十六 条 |
第四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 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
第四十八条公司预计全年 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 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 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 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 为盈。 |
| 原第四十八 条 |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1 个月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 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 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 站供投资者查阅。 |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 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 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 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 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
| 原第七十七 条 |
第七十七条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
第七十九条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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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 |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 |
|
|---|---|---|
| 原第第一百 〇六条 |
第一百〇六条为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15 日内应尽量避 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一百〇八条上市公司应 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等。 |
| 原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 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下列 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原第一百一 十七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 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 务。 |
| 因条款删除、增加,原章节、 条款序号进行相应变更。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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