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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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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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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 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