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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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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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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0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2]353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合计34,229,316.2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65,770,683.76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健正信验(2012) 综字第02003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川沙支行设立的过渡性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310069095018180066635)。该账户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收支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元) 备 注
募集资金净额 265,770,683.76
减: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置换 40,236,630.24 已经会计师见证并出具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020521 号
支付募投项目工程设计费 240,000.00
支付防雷中心募投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费 20,200.00
加: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合计 471,881.31
本账户下募集资金余额 225,745,734.83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达新能源”)实施。2012年4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拟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 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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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康达新能源、光大证券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康达新能源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66711,截止201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81271723.91 元(其中8126 万元以定期存款及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明细如下)。该专户 仅用于“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存单账号 金额(单位:元) 存款方式及期限
310069095608510004270-00795314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310069095608510004270-00795315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310069095608510004270-00795316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310069095608510004270-00795317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310069095608510004270-00795313 31,260,000.00 六个月定存
310069095608500004943 30,000,000.00 七天通知存款

康达新能源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18200188000154774,截止2012 年6 月26 日,专户余额为 99798016.64 元(其中9979 万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明细如下)。该专户仅用于“环氧基 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存单账号 金额(单位:元) 存款方式及期限
18200181000225024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18200181000225285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18200181000224980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18200181000225106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18200181000225367 40,000,000.00 六个月定存
18200181000225449 39,790,000.00 十二个月定存

康达新能源已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03001804088,截止2012 年6 月26 日,专户余额为 44675994.28 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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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 万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明细如下)。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化工技 术研究所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存单账号 金额(单位:元) 存款方式及期限
23000957739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23000957728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23000957704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23000957698 5,000,000.00 三个月定存
23000957747 24,670,000.00 六个月定存

康达新能源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和本公司。康达新能源存单不得质押。

二、康达新能源与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康达新能源和各银行应当配 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康达新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康达新能源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可以随时到 各银行查询、复印康达新能源专户的资料;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康达新能源同意各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康达新能源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光大证券。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康达新能源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各银行应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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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康达新能源、各银行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康达新能 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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