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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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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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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截至目 前,公司未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0,967.40万元(其中 含2,000万美元境外债,按照2020年3月16日汇率1美元=7.0087 元人民币折算,为 人民币 14,017.40 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12.3152%,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511%。截至2020 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 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416%。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 程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上述担保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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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四、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司股本、财务状况、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认为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金 分红水平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 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公司 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 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 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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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 资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九、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为控股孙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 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担 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和反担 保的事项。
十、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 我们的事前认可。
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估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其定价 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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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度对上海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 司与大洋新材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对市场前景进行预估。2020年公司与上海 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且 实际发生情况符合市场需求,为日常销售商品交易。公司实际发生总金额虽低于 预计总金额,但此差异主要基于市场供需关系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控股孙公司福建康达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3 万吨胶粘 剂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建康达鑫 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胶粘剂新材料系列产品项目”,新项目的 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胶粘剂新材料板块的业务规模,促进 公司的技术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 目标和经营目标的需求。因此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十三、关于制定《超额利润激励实施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超额利润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 人才,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及相关办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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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 宏 周 华 江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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