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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12, 2021
56025_rns_2021-10-12_0c111ba9-026c-4543-a011-ec551cb8710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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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70 证券简称:开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开勒环 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600号)同意,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8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为人民币27.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5,759,000元,扣除发行费 用总额人民币60,406,839.3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5,352,160.66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1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进行专项管理。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合
并简称为“甲方”)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及相关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万元) |
|---|---|---|---|---|---|
| 1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 441682039881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0314.55 |
| 2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 | 03004677648 | 年产1.2万台HVLS节能风扇、3万台PMSM高效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0 |
| 3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3885491020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0 |
| 4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560000000425433 | 营销服务体系项目 | 0 |
| 5 | 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43175710201 | 年产1.2万台HVLS节能风扇、3万台PMSM高效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0 |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上述存放金额尚有部
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核 发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17
号);
-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0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