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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an Educ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M&A Activity 2019

Mar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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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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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罗建文先生

关于

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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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1 条 释义 ................................................................................................................................... 4 第 2 条 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 5 第 3 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 6 第 4 条 交割安排 ......................................................................................................................... 6 第 5 条 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业务衔接 ............................................................ 6 第 6 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 9 第 7 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10 第 8 条 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10 第 9 条 税费承担 ....................................................................................................................... 11 第 10 条 保密义务 ...................................................................................................................... 11 第 11 条 违约责任 ...................................................................................................................... 11 第 12 条 不可抗力 ...................................................................................................................... 12 第 13 条 本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 13 第 14 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13 第 15 条 通知及送达 ................................................................................................................. 14 第 16 条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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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罗建文先生

关于

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在湖南省长 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

甲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注 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172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517.7692 万元,法定代表人罗旭东。

“ ” 乙方: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法律注册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 龙街道)凉塘东路 1259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罗建文。

丙方:罗建文, 身份证号码为 430111194801****99,住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胜利 路 2 号,中国境内居民。

“ ” “ ” 在本协议中,以上协议方合称为 各方 ,单独称为 一方 。

鉴于:

  • 1、甲方为乙方(以下或称“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 2、丙方现为目标公司的法人代表,现拟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

  • 目标公司的 100%的股权(以下或称“ 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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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为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

据此,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条 释义

除非具体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建文先生关于长
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开元股份、甲方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约定及上下文文义,指开元股
目标公司、乙方 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为开元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受让方、丙方 自然人罗建文先生,为目标公司的法人代表
标的股权 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 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股权
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基准日,即2018年
12月31日
《资产评估报告》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
开元评报字[2019]096号《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交割日 甲方将本协议标的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即标的股权之上的股东权利、义
务、风险和责任全部转由丙方享有及承担之日
过渡期间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股权
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滚存未分配利润 目标公司成立以来截止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未
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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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
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
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税费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增值
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
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工作日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定工作时间;若未注明
为工作日,则指日历日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 条 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2.1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100%的股权。

2.2 交易方式

丙方向甲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100%的股权。

2.3 交易价格

根据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评报字[2019]096 号评估报告,经协商,各方同意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目标公司的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7,100.00 万元(大写:人 民币贰亿柒仟壹佰万元整)。

2.4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丙方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乙方 100%的股权,具体股权转让价 款支付安排如下:

期数 转让价款支付时点 本期支
付比例
本期支付金
额(万元)
期末未支付
金额(万元)
预计期后利息
(万元)
第一期 签订本协议30 日内 10.00% 2,710.00 24,390.00 229.63
第二期 2019 年06 月30 日前 20.00% 5,420.00 18,970.00 415.99
第三期 2019 年12 月31 日前 21.00% 5,691.00 13,279.00 579.22
第四期 2020 年12 月31 日前 30.00% 8,130.00 5,149.00 223.98
第五期 2021 年12 月31 日前 19.00% 5,149.00 0.00 0.00
合 计 100.00% 27,100.00 1,448.82

注: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中,从第二期对价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化利

率 4.35%计算利息。同时,如果丙方提前支付,则缩短计息期间,利息作相应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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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方延后支付,则需延长计息期,利息作相应的增加,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条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3.1 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或盈利(以审计机构出 具的交割审计意见为依据)均由乙方承担或享有,且该等安排不会对标的股权出售的定 价产生任何影响,即丙方不需为乙方盈利带来的净资产增加而补充支付对价,也不会因 乙方亏损带来的净资产减少而获得补偿。但,对于过渡期间经营损益之外因素带来的净 资产变动由甲方承担或享有,交割时根据此部分变动额度调整对价支付金额。

3.2 协议各方同意以交割日为基准对目标公司的过渡期间进行补充审计,以确定目 标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该等审计应由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

4 条 交割安排

4.1 甲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提交将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目标公司应 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迟交割日”)。

4.2 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后,应修改公司章程。目标公司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 司章程变更/备案登记。

4.3 甲方应尽全力协助目标公司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5 条 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业务衔接

5.1 本次交易中目标公司应当承接原从事制造业的员工

(1)甲方现有从事制造业的员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不承接的人员名单应当事前提交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妥善安置。

(2)本次剥离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考虑到剥离前后工作交叉事项多、难 度大,人员的搬迁工作最晚于 2019 年 2 月份完成;搬迁之后,乙方独立运行。

(3)由于历史联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及双方的工作人员应 当密切合作,平稳过渡,互利共赢。

5.2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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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生效后,自资产交割日起,目标公司中所包含的全部债权,由乙方享 有;目标公司中所包含的全部债务,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自交割日起,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全部业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概括承担。

(3)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或正在形成与制造业业务有关的诉讼、仲 裁、纠纷、产品质量、社保、公积金、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罚金及其他 或有负债,均由乙方最终承担。

5.3 甲方未剥离的与制造业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方存在与制造业相关的预收账款2,043.53万元,由甲方 从乙方采购存货后交付给客户,并全权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实施和验收;甲方存在与制造 业相关的预付账款610.06万元,在收回相关存货后按成本价转售给乙方。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方存在与制造业相关的其他应收款880.16万元(含对 长沙开元平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53.92万元)由甲方负责清理、回收;甲方存 在与制造业相关的其他应付款5,498.20万元(含对长沙开元平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应 付款5,067.56万元),由甲方按照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支付。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方存在与制造业相关的应付账款5,330.93万元(含对长 沙开元平方软件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1,092.14万元);甲方存在向乙方剥离存货形成的应 收款项11,493.28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均按照商务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4)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方存在的与制造业相关应收票据3,472.34万元,由甲方 自行负责收回;甲方存在与制造业相关的应付票据2,341.33万元,由甲方组织资金兑付。

(5)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方存在的与制造业相关的外部应收账款22,455.84万元, 处理办法如下:

a. 甲方将截止剥离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制造业务的外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2,455.84万元委托乙方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扣除25%的收账费用后 作为包干回收金额。乙方承诺对前述包干回收金额兜底,但债务人破产等因素致无法收 回的款项除外。(注:收账费用率25%系根据当前市场上外部收账公司通行的收账费用 率确定,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指应收账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的差额)。

b. 对于收回的债权,甲方可以获得每一笔债权的包干回收金额,超出部分全部归乙 方所有,用以补偿乙方的收账费用、债权管理费用及对客户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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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于甲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制造业务的应收账款包干回收金额,乙方应在四 年内交回甲方指定账户,其中:

2019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交回包干回收金额的30%;

2020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交回包干回收金额的30%; 2021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交回包干回收金额的30%; 2022年06月30日之前,乙方交回包干回收金额的10%。

d. 对于甲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后的制造业务新增的外部应收账款,按照本协议之

5.4条规定处理。

e. 甲、乙双方可在上述原则下另行制订操作办法与实施细则。

注:5.3条款中的甲方数据为甲方账面记录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将以审计数为准。

5.4 基于本次剥离时间仓促,且乙方未来的运营与甲方存在历史联系,甲方应当全 力支持、保证乙方在剥离后能维持、延续正常的销售业务,衔接的业务及办法如下:

(1)甲方公司出售开元有限 100%股权后,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存在与制造业相 关订单 511 个,涉及金额 17,798.67 万元,其中:a. 2016 年及以前的销售订单 47 个, 金额 791.40 万元,因时间久远,客户执行的可能性极低,且基本已过诉讼时效,视同 无效订单;b. 2017-2019 年的订单 464 个,金额 17,007.27 万元,这些订单存在部分失效 的可能,仍需与客户进一步协商执行进度。

(2)截止交割日止,所有甲方未执行完的(即指未确认营业收入的)销售订单, 全部交与乙方执行(包含对客户的承诺),该类订单甲乙双方的结算原则为:销售订单 的收入、成本、损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另向甲方支付订单总额的 1%作为订单管理 费用(回款后自动扣除)。

5.5 基于本次剥离的过渡时间短,甲、乙双方应配合衔接好原甲方取得的与制造业 相关资质的转移、以及取得的政府补助的后续验收处理,衔接的内容及办法如下:

(1)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甲方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有关制造业范围内的技术研发 合同未执行完成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完成直至验收完毕。2019 年申请的由政府奖励给 制造业的科技补贴资金,由乙方具体派员经办和实施,以甲方名义申办,该类政府补助 合同金额扣除在甲方发生的费用外,其余全部支付给乙方,但应取得政府部门的认可。

其中:科技部的《有机元素分析系统》政府项目,依据《本股权转让协议》的客观 事实,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科技部报告,得到批准后,由乙方接手操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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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持有的与制造业相关的资质,如《电力施工资质》、《系统集成资质》、《高 新技术企业资质》、《出口资质》等,甲方及甲方认证持有资质的支持人员必须保留至乙 方获得同等资质后再停止,如果甲方为乙方保留前述资质发生了人工费用的,由乙方以 劳务费方式支付给甲方。

6 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 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 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 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6.2 甲方保证,在审计和评估工作中,甲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6.3 目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已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其作为公司 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甲方真实持有目标公司共计 100%的股权,该等 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

6.4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甲方所持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 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6.5 在本协议签署后,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就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转 让、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 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6.6 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前,甲方应对标的股权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 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 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

6.7 基于甲方将应收账款委托乙方管理和催收的事实,为确保货款顺利回收,减少 收账纠纷,甲方承诺三年内甲方公司名称不作变更、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不作变更。但 若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提前更名。

6.8 在标的股权交割日之前,甲方应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的工商备案/变更 登记手续。

6.9 甲方承诺在标的资产出售后,其剩余资产与现有商标主要用于从事职业教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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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再从事与乙方相同的制造业业务,但以下情况除外:(1)甲方完成剥离前已签订 的销售订单的交货;(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的销售订单的交货。

6.10 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权交割 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7 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7.1 乙方(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标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由现有股东依法实际缴付,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或出资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7.2 目标公司向丙方提供的尽职调查文件已披露了目标公司全部的子公司、分公 司、办事处或其他分支机构、下属机构。

7.3 目标公司业务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取得了开展业务必须的执照、批准或许可。 如目标公司缺少上述执照、批准或许可,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乙方取得。

7.4 目标公司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具备完全的授权或权利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对目标公司具备法律约束力。

7.5 目标公司向各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说明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的,在所有重大的 方面均公允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重大遗漏或隐瞒。

7.6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根据 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或决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的 情形。

7.7 目标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义务。

7.8 乙方承诺,标的股权过户后,乙方的资产及与商标主要用于从事与现有制造业 相关的业务,不涉及职业教育业务。

8 条 丙方的陈述与保证

8.1 丙方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

8.2 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独立的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及目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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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8.3 丙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均是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9 条 税费承担

9.1 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费、各项税费等,由协议 各方依法自行承担。其中审计费、评估费约定由甲方承担。

9.2 甲方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有),应当由甲方在本协 议生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备案, 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缴纳,乙方、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因甲方未缴 纳或未及时缴纳前述税款导致丙方或目标公司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 的,甲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丙方或目标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10 条 保密义务

10.1 协议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 协议各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 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 项目成员保守秘密,且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甲方依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信息披露,不违背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要求。 10.2 不论本协议是否生效、解除或终止,协议各方均应持续负有本协议项下的保 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本协议的约定进入公共领 域。

11 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 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方。

11.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 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 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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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 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11.3 若丙方未能按照第 2.4 条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交易价格,延期一个月之后, 丙方则须向甲方补交原约定利息一倍的罚息。若丙方按照第 2.4 条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 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甲方未提供本次股权变更所需的合规资料而导致目标公司未能在最 迟交割日完成交割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一的 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补偿。

11.4 若甲方未能按丙方根据相关法律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配合目标公司在最迟交 割日办理完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自丙方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按照已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日违约金,并有权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扣 除。

11.5 如标的股权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发生影响其持续、合法、正常经营的重大不 利变化,或者出现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评估价值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不利情形的,丙方有 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

11.6 如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 救措施,并给予对方 90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 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守约 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12 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 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 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 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

12.2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 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 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3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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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 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 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3 条 本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 13.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 (2)上述决议经批露后,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 1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可终止:

  • (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机关作出禁止或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规定或决定,各方均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 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 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 约方。

13.3 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 13.2 第(1)、(2)项的约定终止,各方均无需承担 任何责任;

(2)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 13.2 第(3)项的约定终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 付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补偿;

(3)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 13.2 款的约定终止,即为本协议无效且不再具有效 力(但本协议第 11 条、第 12 条及其他与本协议终止相关条款的约定除外),各方已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的,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恢复原状。

14 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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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5 条 通知及送达

  • 15.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

  • 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 15.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

  • 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1)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 的四天;(2)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3)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

  • 时间;或(4)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 15.3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 15.4 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包括诉讼、

  • 执行等送达地址),如需改变,需书面通知对方。

16 条 附则

  • 1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

  • 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6.2 本协议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执两份,开元股份

  • 另持两份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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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建文先生关于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指定联系人:郭剑锋

联系方式:150-8492-****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1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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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建文先生关于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指定联系人:胡广斌 联系方式:158-7498-****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2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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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建文先生关于长沙开元仪器有限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罗建文

签字:

(手印)

联系方式:139-0849-****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胜利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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