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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an Educa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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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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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元教育”)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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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授予 84 名激励对象 1,5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 股)的条件,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 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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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及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合理性、公平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目标,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符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江勇为公司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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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正、合理,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容决策程序,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江勇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条款 及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议 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 报,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补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文等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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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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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政峰 李建辉 杨子晖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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