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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RUIDE HOLDING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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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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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德棉 公告编号:2012-L084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 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2】14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第五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第五 季)与滕州第五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 联模的配偶张朱晟实际控股的公司)两公司财务在同一办公室办公, 并将财务帐套存放于一个电脑中。公司子公司山东第五季不能在机 构、财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分开,未能保持独立性。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法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的 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存在通过“同户名合并”抵消资产负债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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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部在每一报告期末通过做一笔“同户名合并”凭证对冲同 一客户在不容往来科目记录的余额。经检查发现,公司同时把个别不 相关的客户期末余额进行了对冲,该事项减少了公司资产和负债金 额。

(二)存在帐外银行账户和资金往来的问题

经检查发现,2012 年公司通过其在广发银行浙江新城支行开立 的银行账户与其控股股东浙江第五季、下属子公司山东第五季和杰之 盟公司之间发生的对比资金收付业务,但公司财务帐套中未记录上述 银行账户及该账户发生的资金收付业务。

(三)个别记账凭证缺乏重要原始凭证

经检查发现,公司下属子公司山东第五季2011 年预提运输费用 10 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但到年底冲销。2012 年3 月份再次预提28.50 万元运输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直至4 月底仍无运输费用真实发生(无 发票等费用凭证)。公司设立“预提费用”科目,并在报表披露该科 目,不符可会计准则的规定。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 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会 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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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存在将公司资金存放于个人账户的问题

2012 年2 月、3 月,山东第五季两次向自然人张汇玲账户汇款各 30 万元,并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德棉股份”账户,原始凭证中未 附汇款原因,公司解释称上述汇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公司北京总部的办 公费等相关费用,即公司存在将公司资金存放于个人账户的问题。

(二)大额资金支付的内部控制严重缺失

山东第五季与多家关联公司、非关联公司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在对外大额付款时,以公司总部电话通知为准,无相关高管及 部门人员签字确认的付款审批书面程序。公司财务人员仅根据公司负 责人口头通知付款,资金支付的存在风险隐患。

(三)销售采购业务会计核算缺乏有效控制

山东第五季财务不对相关销售业务的发货出库单等重要原始凭 证检查核对,仅凭总部通知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公司采购业务存在大 量先暂估入库待当月或几个月之后收到发票再冲销暂估入库并重新 入库确认的情况,公司财务不对入库单据等重要原始凭证检查核对。

(四)债务合同的签订及审核存在的问题

2011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置换事项的评 估基准日为2011 年8 月31 日。在评估基准日,山东第五季将其对关 联方第五季(浙江)商贸和山东第五季投资债权分别为1486.3 万元、 1000 万元,与其对广东广弘债务2486.3 万元相抵消。协议约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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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债权债务的承接日为2011 年12 月31 日,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8 月31 日就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抵消处理。上述情况造成公司2011 年公 告山东第五季审计报告中,未包含上述2486.3 万元关联债权及对广 东广弘集团的债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错误。本次现场检查后, 公司解释称《债务转移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接日为2011 年8 月22 日,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打成了2011 年12 月31 日,因此,公司在合同 的签订及审核方面存在内控缺陷。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 号—— 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 号——销售业 务》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 号——采购业务》第十 五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 号——合同管理》第七条等相 关规定。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切 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四、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未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2012 年2 月28 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浙江第五季借入资金 3700 万元。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及信息 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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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2 年4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杰之盟公司)为公司提供68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对于上 述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证监会公告[2011]41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

我公司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于30 日内将 整改报告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并于2012 年11 月15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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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10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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