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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RUIDE HOLD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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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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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 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 1.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3.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

  • 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 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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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 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的 30%;

    • 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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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经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 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 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 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 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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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以下文件:

  • 1.公告文稿;

  •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3.独立董事意见;

  •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 务的金额;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 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4.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 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 5.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允性、合法合

  • 规性、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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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1.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 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 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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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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