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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li Catalyst & New Material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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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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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69 证券简称:凯立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7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一、 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 8 月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 公司上市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现拟对《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凯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
|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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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二条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经由西安凯立化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 立。 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开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会性用代码为 916101327350453574 的《营业执 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由西安凯立化工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开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会性用代码为916101327350453574 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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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 【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 年4 月2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6 万股,于2021 年6 月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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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西段6 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西段6 号,邮政编码:7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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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9,336万 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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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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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为:……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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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336.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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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 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 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 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 ~~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 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 ~~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 ~~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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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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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二)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可 以经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 司股份的,~~可以经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
|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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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1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14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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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 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范围内 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 构,由子公司决定。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交 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范围内 的,依据子公司的章程和治理结 构,由子公司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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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 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
|
|---|---|---|
| 17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 18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9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 召集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20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21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
|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
|---|---|---|
| 22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 票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23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 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24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25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26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 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 过。 |
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 27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
| 28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第八十四条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29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
|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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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 |
|
| 31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32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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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方面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方面~~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 万 元,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 万~~ ~~元,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重 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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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 (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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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八) 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36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 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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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董事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 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的,董事 会享有决策权并应按照相关制度和 流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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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 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 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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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 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 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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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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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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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
|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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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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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提名方 式及程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以后各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或单独后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提名方 式及程序 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以后各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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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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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 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由 专人送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 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 书面形式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电 话、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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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
| 送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送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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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 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 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 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 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 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 ~~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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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 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 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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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 51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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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 人送达、挂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 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通 知。 |
| 53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 达、挂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及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送 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收到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
| 5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 送达、挂号信、经确认收到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专人 送达、挂号信、电话、经确认收到 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
| 5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56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57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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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 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59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 司章程》修订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手 续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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