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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LASER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Jul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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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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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光群雷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0/07/28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 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 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以本公 司110年7月16日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新台幣(以下同)23.1元擬制計算, 並考量員工既得條件、股價波動率等因素,預估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 金額對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估算 分別為12,137仟元、31,879仟元、20,547仟元、14,000仟元、8,461仟元及 3,626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影響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本公司110年7月16日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23.1元為基礎,及以目前已 發行股份150,229,631股計算,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10年度、111年度、 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各約為0.08元、0.21元、0.14元、 0.09元、0.06元及0.02元。 綜觀前述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 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 ,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 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予員工之股份種類為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除依 第六條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 相同。 (三)既得條件 獲配員工達成公司所設定營運目標,且員工自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定期 間並在職(期間經本公司認定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 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 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則稱之已達既 得條件。 營運目標:以2020年度為基準年,分別依集團合併報表下各合併個體 之全像雷射產品營業收入,為個別計算基礎。 (1)第一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較基準年度成長110%(含)以上。 (2)第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較基準年度成長127%(含)以上。 (3)第三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較基準年度成長147%(含)以上。 (4)第四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較基準年度成長172%(含)以上。 (5)第五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收入較基準年度成長200%(含)以上。 自獲配後任職屆滿期間及其分批既得比率: (1)達成第一年營運目標且自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既得15% (2)達成第二年營運目標且自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既得15% (3)達成第三年營運目標且自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既得20% (4)達成第四年營運目標且自獲配後任職屆滿四年:既得20% (5)達成第五年營運目標且自獲配後任職屆滿五年:既得30% 或累計既得100%(註) 註:第一年至第四年間,若未達既得條件,則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不予收回並繼續交付信託保管,待達成第五年營運 目標且獲配後任職屆滿五年,則員工可追朔既得第一年至第四 年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第三條 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事等重大過失,未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 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即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 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尚未既得之股 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留職停薪: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 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依 員工於各營運目標年度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既得日當天若為 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轉調關係企業: 自請轉調關係企業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所定; 公司營運目標部分以本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計算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 股份比例,惟個人績效目標部分需以轉任關係企業後之績效標準重新 衡量;且既得日需持續任職關係企業或本公司,否則視為未達既得條 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3.退休: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 所定;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 依員工於各營運目標年度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4.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日既得,惟針對已確認公司 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的既得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 份,需依本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個 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的既得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 全數既得。 5.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 於員工死亡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完成必要 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惟若員工死亡時,針對已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 達成程度的既得年度,各該年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需依本辦法所定 之既得條件計算之;針對無法確認公司營運、個人績效目標達成程度 的既得年度,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全數既得。 6.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組織調整,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由董事會核定。 7.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 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惟經理人應先經薪酬委員 會同意。 (六)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第四條: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並授予員工普通股新股共計5,00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總額為新台幣50,000仟元。 第五條: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 本公司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達一定績效表現且 符合下列原則者: 1.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 2.核心關鍵技術人才 本辦法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等之因素,由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 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三)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 薪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份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四)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加計其累計被給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 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 定辦理。 第六條: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 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具有盈餘分配權(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 (四)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 資而退還現金時,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 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 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五)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 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 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 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八條: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 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 後,方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 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 有人,皆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 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 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 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九條: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 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 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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