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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 Pumps Hold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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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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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84 “ ” “ ” 号文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君禾股份 、 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募集资 金总额 223,250,000.00 元,扣除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 32,348,113.22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 190,901,886.78 元。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98 号文《关于核准君禾泵业 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98 号)核 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21,000 万元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截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止,公司实际公开发 行可转债 21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1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及 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3,797,948.33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06,202,051.67 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君禾泵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对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 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针对君禾股份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君禾股份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国泰君安证券已与公司签订
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并于
2020 年12 月对公司进行了
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依照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相关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国泰君安证券制定了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现场检查工作。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对 君禾股份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君禾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 ______ 顾维翰 黄飞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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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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