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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 Pumps Holding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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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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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84 “ ” “ ” 号文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君禾股份 、 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募集资 金总额 223,250,000.00 元,扣除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 32,348,113.22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 190,901,886.78 元。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98 号文《关于核准君禾泵业 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98 号)核 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21,000 万元 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截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止,公司实际公开发 行可转债 21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1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及 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3,797,948.33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06,202,051.67 元。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君禾泵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对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 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针对君禾股份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君禾股份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
国泰君安证券已与公司签订 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并于 2020 年12 月对公司进行了 现场检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依照 |
|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国泰君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相关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国泰君安证券制定了现场检 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现场检查工作。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
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对 君禾股份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君禾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 ______ 顾维翰 黄飞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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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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