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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 Pumps Holding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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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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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继兵 | 联系电话:0551-6516165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斗志 | 联系电话:0551-6516165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7 〕 884 “ ” “ ” 号文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君禾股份 、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93 元,募集资金总额 223,250,000.00 元,扣除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 32,348,113.22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 190,901,886.78 元。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华安证券 ” 或 “ 保荐机构 ” )作为君禾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君禾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
1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华安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 |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并于2017 年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 情形。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华安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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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相关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 华安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
3
|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 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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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安证券对君禾股 份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华安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君禾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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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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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林斗志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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