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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 SL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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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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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5] 第 0309 号
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 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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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方法等,通知载明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该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时间、召集方式及 会议通知中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情况
1 、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建国先生主持,该等行为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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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公司的 7 名董事、 3 名监事,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情况及人员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 式传来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3,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9% ,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 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 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及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经本所律师审 核,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增加新的提案;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召集人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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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 投票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投票。
2 、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何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 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 、 网络投票的公告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发布了公告。
4 、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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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 计均合法有效。
七、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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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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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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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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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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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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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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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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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议案为普通议案。
经计票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有表决权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为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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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 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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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贵淳
负责人:刘 继 张丽欣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