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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HESHUN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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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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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3-023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23 年04 月06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杭州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杭州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 年9 月2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变更登记,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079343187F。 |
| 第六条 公司住所:杭州钱塘区纬十路389 号;邮 编:311228。 |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邮编:311228。 |
| - |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 转股期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
|
|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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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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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由股东出具相应保密承诺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由股东出具相应保密承诺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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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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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的,给~~公 |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首届~~ ~~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股东推荐,并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第五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关联交易、财务资 助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7.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4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如下关联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高于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3.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5.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三)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资助对象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 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判断交易是否达到须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的标准。已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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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五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
第五十七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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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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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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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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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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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 第九十一条 ……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董事会、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与其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中的比例。 比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有 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 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票结果。 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有保密义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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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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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 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且未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交易事 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判断交 易是否达到须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的标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披 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 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二)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相关议案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五)其他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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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董事会 认为有必要审议的交易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事项,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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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但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实、准确、完整。 |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 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
修订前 修订后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 ……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章程关于 “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上交所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但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 交易,不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
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同义词替换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
一一对比。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04 月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