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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HESHUN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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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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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上市公司”、“公司”)2021 年度发行可转债事项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聚合顺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以下简称“检 查期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通过查阅公司治理制度 和三会会议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 所;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使用凭证等材料;查阅重大合同等方式,对聚 合顺检查期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 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等方 式,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聚合顺的《公司章程》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 会议材料已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 置和权责分配基本合理,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

(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告文件、信息披露内部审批记录等,保荐机构 认为:检查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抽查在检查期间公司主要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 员,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独 立;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对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核查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相关决议公告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 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时签订并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 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在检查期间未发生未经授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通过查阅公司最近披露的财务报告、相关公告,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行业发展 趋势和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周期和市场变化趋势,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检查期间内,聚合顺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的工作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聚合顺公司治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未发生未经授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