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UHESHUN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an 3, 2021

57993_rns_2021-01-03_335ee9be-39cc-41c1-96bb-dddc9a6243b9.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聚合 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对聚合顺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对聚合顺进行了 2020 年度 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 控制情况,信息披露,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 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聚合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 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

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 2020 年三会运作 情况良好,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 2020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 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聚合顺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资料,并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 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等情形。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独立性情况良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阅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合同、 银行对账单、三方监管协议等,核查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记 录和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聚合顺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与募集资金专户中, 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方占用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核查上述决策及执行中,公司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同时,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2020 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整体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了解公 司 2020 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度,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及所在行业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聚合顺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 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以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 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