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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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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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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參、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 下列公司為限,但基於因共同投 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 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 得不受此限。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 三、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計算 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 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 計數為之。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 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50% 之母公司。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為背書保證 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 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參、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 下列公司為限,但基於因共同投 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 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 得不受此限。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 司。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母 公司。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 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50% 之母公司。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為背書保證 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 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依據法令 |
| 證交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之外國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者,應準用本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 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
|||
|---|---|---|---|
| 肆、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背書保 證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 分之六 十為限,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 三 十為限。 |
肆、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 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 五十為限,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以不超過 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二十 為限。 |
因應原物料飆 漲之購料資金 大幅增加,為子 公司融資需求 而背書保證,可 取得較多額度 及較低利率,使 集團資金運 用、規劃更有彈 性,利息成本更 低,擬調高額 度。 |
|
|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四、財務部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 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 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 |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四、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九號之規定 評估及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 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依據法令 | |
| 陸、詳細審查程序及評估標準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就下 列事項對被背書保證公司進行審 查與評估,並作成紀錄: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外,應每月取得財務報表 ,評估 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提報董事長 決定繼續 或解除背書保證。 |
陸、詳細審查程序及評估標準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就下 列事項對被背書保證公司進行 審查與評估,並作成紀錄: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 保證外,應每週 評估可能產生 之風險,並提最近期董事會承 認 或解除背書保證。 |
依據法令及配 合公司實際業 務需要 |
|
| 捌、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 |
捌、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 |
配合公司實際 業務需要 |
| 配合時效需要,在最近期財報 淨值百分之六十 額度內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 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
合時效需要,在最近期財報淨值 30% 額度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先行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
|
|---|---|---|
| 拾、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 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 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性質之 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
拾、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
依據法令及配 合公司實際業 務需要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悉依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 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
第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程序 悉 |
依據法令 |
|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額: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公司間,個別 貸與金額及融資累計總額, 不得 超 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六十外;其餘個別貸與 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融資累計總 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 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 對象於董事會決議在本條第一項 之額度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額: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個別貸與 金額不得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外,其餘個 別貸與金額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 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在本條第一項之額度內及 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 環動用。 |
依據法令及 配合公司實 際業務需要 |
|
|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 依據法令 |
| (一)辦理程序 4.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序。 |
(一)辦理程序 4.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規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 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
|---|---|---|
|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本 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 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應於事實發生日 之即 日起 算 二日內辦理公告: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以上者。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 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公司為之。 上述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辦理公告: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上者。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司為之。 |
依據法令及 配合公司實 際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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