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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4, 2013

51885_rns_2013-07-24_2706ba0e-aa66-4ce4-8649-a64b1f3c744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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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參、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
下列公司為限,但基於因共同投
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
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
得不受此限。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認定之。
三、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計算
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
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
計數為之。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
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50%
之母公司。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為背書保證
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
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參、背書保證之對象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
下列公司為限,但基於因共同投
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
率對被投資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
得不受此限。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
司。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母
公司。
四、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
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50%
之母公司。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
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為背書保證
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
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依據法令
證交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之外國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者,應準用本規定辦理。
外國公司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
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肆、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背書保
證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
分之六
十為限,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

十為限。
肆、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
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
五十為限,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則以不超過
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百分之二十
為限。
因應原物料飆
漲之購料資金
大幅增加,為子
公司融資需求
而背書保證,可
取得較多額度
及較低利率,使
集團資金運
用、規劃更有彈
性,利息成本更
低,擬調高額
度。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四、財務部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
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
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當之查核報告。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四、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九號之規定
評估及認列背
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
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
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依據法令
陸、詳細審查程序及評估標準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就下
列事項對被背書保證公司進行審
查與評估,並作成紀錄: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外,應每月取得財務報表
,評估
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提報董事長
決定繼續
或解除背書保證。
陸、詳細審查程序及評估標準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就下
列事項對被背書保證公司進行
審查與評估,並作成紀錄:
(七)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除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
保證外,應每週
評估可能產生
之風險,並提最近期董事會承

或解除背書保證。
依據法令及配
合公司實際業
務需要
捌、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
捌、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
配合公司實際
業務需要
配合時效需要,在最近期財報
淨值百分之六十
額度內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
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合時效需要,在最近期財報淨值
30%
額度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先行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拾、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
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
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性質之
投資及資金
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拾、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
依據法令及配
合公司實際業
務需要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悉依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
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第一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程序
依據法令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額: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公司間,個別
貸與金額及融資累計總額,
不得

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六十外;其餘個別貸與
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融資累計總
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
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
對象於董事會決議在本條第一項
之額度內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額:
(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除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個別貸與
金額不得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外,其餘個
別貸與金額不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
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在本條第一項之額度內及
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
環動用。
依據法令及
配合公司實
際業務需要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依據法令
(一)辦理程序
4.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序。
(一)辦理程序
4.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規定,
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
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本
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
餘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一時,應於事實發生日
之即
日起

二日內辦理公告: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以上者。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
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公司為之。
上述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本公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
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辦理公告: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上者。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司為之。
依據法令及
配合公司實
際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