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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4, 2022
51885_rns_2022-06-24_c15b5d43-9481-46f3-9bd0-f792d44d4ddf.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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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 国客从時整。
- 地 點:臺南市仁德區成功里保華路245號 (成功里活動中心)。
- 出 席: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份總數 110,009,560股,佔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144, 233, 235 股之 76, 27%。
- 列 席:董 事:王東澤、王東憲、方惠玲(42.86%)
- 監察人:葉峻良 (33.33%)
會計師:陳惠媛
律 師:林世勳
主 席:王東澤
記 錄:吳其宗
- 宣佈開會:大會報告出席總股數已達法定數額,宣佈開會。
- 一、主席致開會詞:(略)
- 二、報告事項:(詳如議事手冊)
- 三、承認事項
-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110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合併財 務報表, 業已自行編製完成, 並委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惠媛會計師及 楊博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 上述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出具審查報 告在案,謹提請 承認。
-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889,216權(97.05%),反對9,335權(0.01%),棄權 2,872,009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 (二)110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如附盈餘分配表。
-
- 本公司110年度稅後盈餘209,741,650元,依公司章程與相關法令規 定調整後加計上期可供分配盈餘,實際可供分配盈餘287,871,437元 , 按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144, 233, 235股計算, 各股東持有股份每股 擬配發現金股利0.9元, 合計129,809,912元, 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擬計入本公司之其他 收入。
-
- 現金股利之分配, 俟股東常會通過後, 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
-
- 於除息基準日前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 致配息 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 上述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在案,謹提請 承 認。
-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889,216權(97.05%),反對9,335權(0.01%),棄權 2,872,009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四、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議決。
說明:1.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及公司需求, 修訂「公司
章程」相關文字。
2.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依據法令修訂 |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應予編號,由董事三人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應予編號,由代表公 | |
| 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 | 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 | |
| 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 | |
| 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
| 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 | 依據法令修訂。 |
|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 |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常會每 | |
| 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 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 |
| 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 | 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 | |
| 時召集之,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於必要時召集之,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 |
|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 |
|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 |
| 之。 | ||
|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 | ||
|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會並取消監察人制 | ||
| 度及修正相關文 | ||
| 字。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 |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
會並取消監察人制 |
| 曾 | 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 | 度及修正相關文 |
|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 | 連任。 | 字。 |
| 連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 |
| 選得連任。 | 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實施相關事宜 |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 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實施相 | 第一項董事名額中,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 |
| 關事宜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 | |
| 辨理。 |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 | |
| 第一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 | 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 |
|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 | 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獨 | |
| 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 | 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 | |
| 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 計算當選名額。 | |
| 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 | 本公司董事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 | |
| 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關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 | ||
| 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之一: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第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 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 | 會及刪除監察人制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 | 常水準支給定之。 | 度修正相關文字。 |
| 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 ||
| 第十八條之一: | 第十八條之一: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董事長得視公司業務需要,為董事、監察人、 | 董事長得視公司業務需要,為董事、經理人 | 會及刪除監察人制 |
| 經理人或員工等投保責任險。 | 或員工等投保責任險。 | 度修正相關文字。 |
| 第十九條: | 第十九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以董事長為 | 會及刪除監察人制 |
| 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 | 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 度修正相關文字。 |
| 董事長代理之,如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席 |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 | |
|---|---|---|
|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 |
|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
|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 | 之。 | |
| 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 | |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明 | 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
| 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一人代理出席。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 | |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 | 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一人代理出席。 | |
| 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 | |
| 之。 | 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 |
|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 |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 | |
|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席董事會陳 | 審計委員會依法執行相關職務,並得列席董 | 會及刪除監察人制 |
| 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度修正相關文字。 |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三條: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會及刪除監察人制 |
| 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 | 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 度修正相關文字。 |
| 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交監察人查 | 編造下列表冊,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 |
| 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 依據法令修訂。 |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千分之五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千分之 | 簡化公司以現金發 放股息及紅利之程 |
| 分派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之百分之 三分派董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
五分派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之百 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
序。 |
| 應予彌補。 | 時,應予彌補。 | |
|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 |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 | |
| 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 | 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 |
| 利益。 | 益。 | |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 | |
|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
|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 |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 | |
|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 | |
| 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 | 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 | |
|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業務所需提列或 | 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業務所需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 |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 | |
| 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本公司所處行業特性穩定,為一長久永續經營 | 本公司所處行業特性穩定,為一長久永續經 | |
| 的事業,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保障投資人權 | 營的事業,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保障投資 | |
| 益,本公司乃採取平衡股利政策,綜合考量資 | 人權益,本公司乃採取平衡股利政策,綜合 | |
| 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其分派比 | 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 | |
| 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 | 其分派比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 | |
| 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唯若未來盈餘及資金 | 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唯若未 | |
| 較為充裕時,則提高現金股利發放比例。 | 來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則提高現金股利 | |
| 發放比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 | ||
|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 | ||
| 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 ||
| 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 | ||
| 告股東會。 |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七月十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七月 | 增列條號及修章日 |
|---|---|---|
| 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一 | 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 期。 | |
| 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三年八月十七 | 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三年八月十七 | |
| 日, 第三十八次修 | 日, 第三十八次 | |
| 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九次修 | 修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九 | |
| 訂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七日,自股東會決議 | 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七日,第四十 | |
| 之日起生效, 修正時亦同。 | 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自股東 | |
| 會決議之日起生效, 修正時亦同。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741,216權(96.9%),反對157,335權(0.16%),棄權2,872,009 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議決。
說明:1.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及公司需求,修訂「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文字。
-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 四、作業程序: | 四、作業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 計委員會並 |
| 1. 有價證券: | 1. 有價證券: | 取消監察人 |
| 授權總經理於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 | 授權總經理於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 | 制度及修正 |
| 交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須於 | 行交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須 | 相關文字。 |
| 次日呈報董事長核備,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 | 於次日呈報董事長核備,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認。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 追認。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 | |
| 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 | 檯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 | |
| 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則應先經董事 | 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則應先經 | |
| 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2. 衍生性商品交易 | 2. 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變 | (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變 | |
| 化,單筆成交實際暴險部位在美金1,000萬元 | 化,單筆成交實際暴險部位在美金1,000萬元 | |
| 以下(含等值幣別),授權總經理、財務主管或 | 以下(含等值幣別),授權總經理、財務主管或 | |
| 董事長指定之人員進行交易,超過美金 1,000 | 董事長指定之人員進行交易, 超過美金 1,000 | |
| 萬元以上者,應呈董事長核准始得為之。 | 萬元以上者,應呈董事長核准始得為之。 | |
| (2)非避險性交易:為降低風險,單筆成交實際暴 | (2)非避險性交易:為降低風險,單筆成交實際 | |
| 險部位在美金300萬元以下(含等值幣別)均須 | 暴險部位在美金300萬元以下(含等值幣別)均 | |
| 呈董事長核准, 美金300萬元以上應經董事會 | 須呈董事長核准,美金300萬元以上應經董事 | |
| 核准,始得進行相關交易。 | 會核准,始得進行相關交易。 | |
| (3)為使公司之授權能配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 | (3)為使公司之授權能配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 | |
| 理,被授權之交易人員必須告知銀行。 | 理,被授權之交易人員必須告知銀行。 | |
| (4)依前述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後 | (4)依前述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 | |
| 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 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 | 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 | |
|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 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 |
| 4.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4.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備 | 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 | |
|---|---|---|
| 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 | 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 | |
| 決議通過後為之,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 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 | |
| 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 | 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 | |
| 事會通過後為之。 | 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 |
| 5. 其他: | 5. 其他: | |
| 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 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 | |
| 交易金額達第五條之公告申報標準者,除取得 | 理, 交易金額達第五條之公告申報標準者, 除 | |
|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得於事後報董事 |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得於事後報 | |
| 會追認外,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有公 | 董事會追認外,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 | |
|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則應先經股 |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則應先 | |
| 東會決議通過。 |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七、投資範圍及額度: | 七、投資範圍及額度: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 | 計委員會並 |
| 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 | 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 取消監察人 |
| 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計算第(四)、 | 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計算第 | 制度及修正 |
| (五)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 | (四)、(五)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 | 相關文字。 |
| 人,且擬長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 | 事,且擬長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 | |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 | |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公司 |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公司 | |
| 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 | 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 |
| $+$ $\circ$ |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 | |
|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 | |
| 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 | |
| (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子公司不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子公司不 | 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 |
| 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 |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 | |
| 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 |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
|
| 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 司以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 |
| 司以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 八、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
| 八、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 |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 | 第○九一〇〇〇六一〇五號函之規定訂定並執 | |
| ○九一〇〇〇六一〇五號函之規定訂定並執 |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如子公司設有 | |
|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各自董事 | 審計委員會應先各自通過,再經各自公司之董 | |
|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事會通過後,送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
| 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 | |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 | 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
| 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理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 | |
| 理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 | 份取得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 | |
| 月份取得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 | 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從 | |
| 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總向本公 | |
|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 | 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 | |
| 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 | 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 | |
| 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 | 形並應列為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 | |
| 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 | 務之必要項目。 | |
| 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
| 十一、決議程序: | 十一、決議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 計委員會並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 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 取消監察人 |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制度及修正 |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 | 相關文字。 | |
|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
|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 |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 | ||
|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 ||
|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益。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條除外條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 | ||
| 關資料。 | 三條除外條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 | 相關資料。 | ||
| 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 | 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
| 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
| 合理性。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告,或會計師意見。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 | ||
| 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 |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 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 | 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 | ||
| 入。 | 则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部分免 | ||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 | 再計入。 | ||
| 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 取得或處分供 | ||
| 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 | ||
|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 | ||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 |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 | ||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先經審計 | ||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 ||
| 會決議。 | |||
|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 | |||
| 公司有第一項交易, 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 | |||
| 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 | |||
| 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 |
|||
| 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 | |||
| 在此限。 | |||
| 十三、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 十三、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 | 配合設置審 | |
|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 | 項: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 | 計委員會並 | |
| 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 | 價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 | 取消監察人 | |
| 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 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 制度及修正 | |
| 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相關文字。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 | ||
| 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 | ||
| 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 | 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 | ||
| 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 | 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 |
| 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 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 | |
|---|---|---|
|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 |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 利率孰低者為準。 | |
|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 | |
| 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 |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 |
| 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 | |
| 3. 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 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 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 3. 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 |
| 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 | |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 | 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
| 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 | |
| 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 |
|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 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 | |
|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 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 |
|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 | 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 | |
|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 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 | |
|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 | 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 | |
|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 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 |
|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 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意見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 |
| 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本 | |
| 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 |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前條規定 | |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 | |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 | 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 |
| 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 |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
| 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 |
| 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 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 | |
|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並經證期會同意 |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 | |
| 後, 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 | |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不合理,並經證期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 | |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 特別盈餘公積。 | |
|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 |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
|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 ||
|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 | ||
| 十六、內部稽核制度: | 十六、內部稽核制度: | 配合設置審 |
|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 |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 | 計委員會並 |
| 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 |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 | 取消監察人 |
|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 | 制度及修正 |
| 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 | 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 相關文字。 |
| 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 | 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 | |
| 主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指定之高階主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審計 | |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 | 委員會。 | |
| 核計劃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年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 | |
| 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 | 稽核計劃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 | |
| 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 | 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 | |
| 期會備查。 | 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 | |
| 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 ||
| 二十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 | 二十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 |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 計委員會並 |
|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取消監察人 |
|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且應充分 | 明,應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 | 制度及修正 |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 列入會議紀錄。 | 相關文字。 |
|---|---|---|
| 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決議:本案經表決, 贊成權數94,741,216權(96.9%), 反對157,335權(0.16%), 棄權2,872,009 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三)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議決。
說明:1.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及公司需求,修訂「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相關文字。
-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昔聿保諮作業程序條正前、後條立對昭表
| A 日 灬 哑 Ir 示 1エ/」 i彡 エ /ij | $12.12 \times 31.022$ | |
|---|---|---|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伍、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 |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 | 計委員會並 |
| 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 | 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 | 取消監察人 |
| 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併 | 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併同本作 | 制度及修正 |
| 同本作業程序陸之審查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 | 業程序陸之審查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 | 相關文字。 |
| 後,提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 | 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 | |
| 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 | 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 | |
| 財務狀況逕行核決。 | 核決。 | |
| 二、財務部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 | 二、財務部應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證 | |
| 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 | 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鈴 | |
| 請鈴印外,並應將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 印外,並應將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 | |
| 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本作業程 | 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陸應審 | |
| 序陸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 |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 | |
| 據、約定書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
|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
|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
|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四、財務部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 | 四、財務部應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 | |
| 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 | 财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 | |
| 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 |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 | |
| 當之查核報告。 | 查核報告。 | |
| 五、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 | 五、若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規定而嗣後不符,或背書 | |
| 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 | 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 | |
| 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由財 | 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分應由財務部 | |
| 務部訂定改善計畫,經董事長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 | 訂定改善計畫,經董事長核准後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 | |
| 全部消除,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 | 除,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 |
| 六、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部應主動通知被保 | 六、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部應主動通知被保證 | |
| 證企業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且 | 企業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收回,且註銷 | |
| 註銷背書保證有關契據。 | 背書保證有關契據。 | |
| 柒、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柒、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依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依證 | 計委員會並 |
| 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〇一六一九一九號函之 | 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〇一六一九一九號函之規 | 取消監察人 |
| 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經各自公司之董事 | 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如子公司設有審計委 | 制度及修正 |
|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 | 員會應先各自通過,再經各自公司之董事會通過後, | 相關文字。 |
| 亦同。 | 送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背書保證時,應依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背書保證時,應依各 | |
|---|---|---|
| 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 | |
| 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 | 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背書保證之餘 | |
| 證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 | 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 | |
| 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 | 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列為稽核 | |
| 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 | 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 |
| 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
| 拾貳、其他事項 | 拾貳、其他事項 | 配合設置審 |
| 一、每一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 | 一、每一營業年度內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背書保證辦理 | 計委員會並 |
| 理情形及有關事項,應提報次一年度股東會備查。 | 情形及有關事項,應提報次一年度股東會備查。 | 取消監察人 |
| 二、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各 | 二、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 | 制度及修正 |
|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 | 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 相關文字。 |
| 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 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 | |
|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
|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
|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734,416權(96.89%),反對157,335權(0.16%),棄權2,878,809 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議決。
說明:1.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及公司需求, 修訂「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相關文字。
-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 第六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第六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公司業務需 |
| 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期限以一年為限, | (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 求,修正相 |
| 如逾一年時,須另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 國外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 關文字。 |
| 本公司貸與資余之計息,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 |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之資金貸 | |
| 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 如遇特殊情 | 與,貸與期限自貸與日起不超過三年,且借款人於貸 | |
| 形, 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與到期前,如有需要得申請展期續約,展延次數以二 | |
| 次為限,每次得展延期間最長二年,新貸及展延經董 | ||
| 事會核准後執行。 | ||
| (二)除前項(一)外,凡借款人向本公司融通資金,其 | ||
| 期限以一年為限,經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 ||
| (三)本公司貸與資金之計息,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 | ||
| 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如遇特殊情 | ||
| 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
|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配合設置審 |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亦應依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亦應依證 | 計委員會並 |
| 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〇一六一九一九號函之 | 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〇一六一九一九號函之規 | 取消監察人 |
|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經各自公司之 | 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如子公司設有審 | 制度及修正 |
| 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 | 計委員會應先各自通過,再經各自公司之董事會通過 | 相關文字。 |
| 正時亦同。 | 後,送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依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依各 | |
| 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 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
| 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 | 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金貸與 |
| 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 | 之餘額、對象、期限等,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申報。 | |
|---|---|---|
| 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資金貸與 | 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 |
| 他人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 | 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審計委員 | |
| 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會及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 配合設置審 |
|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 | 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 | 計委員會並 |
|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 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 | 取消監察人 |
|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 |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制度及修正 |
| 同。 | 如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 相關文字。 |
| 如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686,416權(96.85%),反對205,335權(0.21%),棄權2,878,809 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五)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議決。
說明:1.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取消監察人制度及公司需求,修訂「董事選舉
辦法」相關文字。
-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董事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董事選舉辦法 | |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之。 |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並 取消監察人 制度及修正 |
| 相關文字。 | ||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配合設置審 計委員會並 取消監察人 制度及修正 相關文字。 |
|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 |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 | 配合設置審 |
| 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計委員會並 取消監察人 制度及修正 相關文字。 |
|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 | 五、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 | 配合設置審 |
| 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監票員當眾開驗。 | 計委員會並 取消監察人 制度及修正 相關文字。 |
| 八、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 八、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 配合設置審 |
| 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由所得 | 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 | 計委員會並 |
|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 | 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或 | 取消監察人 |
| 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 | 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依相關法 | 制度及修正 |
| 過規定名額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今規定辦理。 | 相關文字。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則依照本公司章程及法令規定採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則依照本公司章程及法令規定採 |
|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依法令及本辦法 |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依法令及本辦法規 | |
| 規定,一併進行選舉但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定,一併進行選舉但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 十、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 | 十、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分別通知。 | 配合設置審 |
| 書。 | 計委員會並 | |
| 取消監察人 | ||
| 制度及修正 | ||
| 相關文字。 | ||
決議:本案經表決,贊成權數94,686,416權(96,85%),反對205,338權(0,21%),棄權2,878,806 權(2.94%),本案照案通過。
五、選舉事項
案由: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選舉。
- 說明:1.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屆滿,依法應予改選,擬選舉董事7 席 (含獨立董事3席、董事4席)。
-
- 原董事、監察人任期依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將於新董事選出時,即告解除,新任董 事於改選後立即就任,任期三年,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
-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敬 請改選。
選舉結果:
| 名稱 | 戶號/ID | $\boldsymbol{\mathcal{Z}}$ | 當選持股 | 當選權數 |
|---|---|---|---|---|
| 董事 | 90 | 王東澤 | 1, 136, 257 | 96, 047, 855 |
| 董事 | 13769 | 日商古河電磁線株式會社 代表人:長谷川繁幸 |
30, 506, 042 | 95, 118, 391 |
| 董事 | 13762 |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沈尚弘 |
34, 332, 000 | 94, 885, 757 |
| 董事 | 王東憲 | 1,704,480 | 94, 496, 737 | |
| 獨立董事 | 方惠玲 | 94, 107, 395 | ||
| 獨立董事 | 洪國超 | 94, 056, 752 | ||
| 獨立董事 | 時大鯤 | 93,997,557 |
六、其他動議。
董事會 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說明:1.依公司法第二0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 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改選之全體董事 (含獨立董事), 可能有兼營與本公司所營事業 項目相同者,為配合事實需要,在無損及公司的利益下,擬同意解除董事競業 禁止之限制。
-
擬解除新任董事候選人競業相關資料如下:
| 職稱 | 姓名 | 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 業務範圍 |
|---|---|---|---|
| 董事 | 王東澤 | 榮星電線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 漆包線之製造、加工 |
| 榮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及買賣業務 | ||
| 麗星國際公司董事長 | |||
| 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董事 | 長谷川繁幸 | 日商古河電磁線株式會社 | 漆包線之製造、加工 |
| 代表取締役社長 | 及買賣業務 | ||
| 董事 | 王東憲 | 福保化學(股)公司監察人 | 漆包線之製造、加工 |
| 榮星電線工業(股)公司會長 | 及買賣業務 | ||
| 董事 | 沈尚弘 | 大亞電線電纜(股)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 | 漆包線之製造、加工 |
| 大展電線電纜(股)公司董事長 | 及買賣業務 | ||
| 聯友機電(股)公司董事長 | |||
| 大亞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
| 大亞創新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決議:本案經表決, 贊成權數94, 667, 010權(96.83%), 反對179, 496權(0.18%), 棄權2, 924, 054 權(2.99%),本案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 主 席:王 東 | 澤 | (新) | ||
|---|---|---|---|---|
| 記 | 錄:吳 | 其宗 | 萬顺 |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 目 | 金 |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97, 597, 835 | ||
| 本期税後淨利 | 209, 741, 650 |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3, 486, 837 | ||
| 減:本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0, 754, 085 | ||
| 減: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 | 2, 200, 800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287, 871, 437 | ||
| 分配項目:普通股現金股利--0.9元/股 | 129, 809, 912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58, 061, 525 |



(一) 110年度營業報告
- 營業財務分析:
110年度營業淨利為新台幣 269,359千元,淨利率 5.83%,較109年度營業淨 利新台幣 193,329 千元,淨利率 6.48%,營業淨利增加新台幣 76,030 千元。110 年度税前淨利為新台幣 254,545千元,淨利率 5.51%,較109年度稅前淨利為新 台幣 178,841 千元,淨利率 5.99%,稅前淨利增加新台幣 75,704 千元,每股稅後 淨利新台幣 1.45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項 目 |
110年實績 | 109年實績 | 上年度實績比較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額 金 |
℅ | |
| 營業收入淨額 | 4,619,634 | 100.00 | 2, 984, 283 | 100.00 | 1,635,351 | 54.80 |
| 營業成本 | 4,063,671 | 87.97 | 2,554,234 | 85.59 | 1,509,437 | 59.10 |
| 營業毛利 | 555, 963 | 12.03 | 430, 049 | 14.41 | 125, 914 | 29.28 |
| 營業費用 | 286, 604 | 6.20 | 236, 720 | 7.93 | 49,884 | 21.07 |
| 營業淨利(損) | 269, 359 | 5.83 | 193, 329 | 6.48 | 76,030 | 39.33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14, 814) | (0.32) | (14, 488) | (0.49) | (326) | 2.25 |
| 稅前淨利(損) | 254, 545 | 5.51 | 178, 841 | 5.99 | 75, 704 | 42.33 |
| 所得稅 | 48,679 | 1.05 | 32,568 | 1.09 | 16, 111 | 49.47 |
| 本期淨利(損) | 205, 866 | 4.46 | 146, 273 | 4.90 | 59,593 | 40.74 |
|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1,286 | 0.03 | (4, 840) | (0.16) | 6,126 | 126.57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07, 152 | 4.48 | 141, 433 | 4.74 | 65,719 | 46.47 |
| 每股盈餘(虧損) (元) |
1.45 | 1.02 |
| 項 | 目 | 率 比 |
||||||||
|---|---|---|---|---|---|---|---|---|---|---|
| 資 | 產 | 報 | 酬 | 率 | 6.60% | |||||
| 股 | 東 | 權 | 益 | 報 | 酬 | 率 | 11.23% | |||
| 占實收資本比率 | 營 業 |
益 利 |
18.68% | |||||||
| 前 税 |
益 純 |
17.65% | ||||||||
| 純 | 益 | 率 | 4.46% | |||||||
| 稅 | 後 | 每 | 股 | 盈 | 餘 | $(\bar{\pi})$ | 45 |
- 預算執行情形報告:
110年度無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 研發與發展狀況:
致力於金屬材料與有機/無機材料之開發與應用之推廣,將重點放在節能環保 產品及電動機車產業等相關產品開發。
- 本年度(一一一年)營業計劃概要
A. 經營方針:精神口號: "活力效率、璀璨五十"。
行動方針:活化人資效益、強化競爭優勢、整合集團資源、
加速多元發展、提升公司價值。
B.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依據本公司產能及未來市場狀況推估,預期一一一年集團漆包線銷售 數量約達到12,400頓。
- 重要產銷政策及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A. 以市場及客戶之需求為出發點, 計畫善用特殊線來展開成為開發型事業。
B. 使用自社特殊線來展開加工事業。
C. 材料多樣化,以自社開發的融著被膜為主軸,迅速因應顧客要求。
D. 活用特殊線做到市場區隔,全力對應客戶需求,並保有自己開發的材料。
- 外部環境之影響
2021年全球持續受疫情壟罩,台灣也在五月中進入三級警戒,加上限電、缺 水、缺工、寒港、供應鏈斷鏈….等危機,你我共同經歷了疫情對生命安全的威 脅、生活型熊的改變及對產業的衝擊,國際間也發生了拜登就職、梅克爾卸任、 G20峰會同意實現淨零碳排放…. 等大事,在全球疫情繼續蔓延與中美貿易戰煙硝 仍彌漫的環境下,有賴榮星經營團隊與同仁以宏觀之見與堅韌之力,再一次的超 前計畫、超前目標,證明了夢想有多大,成就就能有多高。
展望未來,新冠疫情、航運塞港、通貨膨脹、美俄烏克蘭緊張、中美衝突、 台海緊張看起來短時間都無法立即解決,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2023年上路,加 上美、日的碳關稅措施,高碳產品將面臨高關稅成本,甚至掀起新一波貿易壁壘, 我們成立碳中和推動委員會來因應,辦理可轉債及現增來強化競爭優勢,執行品 質策略、人資策略以提升公司價值,落實贏的策略-開源節流、持續精進。

經理人:邱守基
18 會計主管:薛添得

董事會 提
$\overline{\mathbf{y}}$
(二) 監察人查核一一〇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鑒察。
$\ddot{\phantom{a}}$
$\mathcal{L}$
說明:本公司一一〇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監察人審查竣 事,分別提出查核報告及審查報告。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〇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惠媛、楊博任會計師查核 竣事,連同一一〇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經本監察人等審查認為符合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 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 報請 鑒察。
此 上
本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

中 民 年 三 華 國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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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Fax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〇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 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評估之說明,請詳個體 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因公司產品漆包線銷售 價格受主要原料銅價波動之影響深,致可能產生存貨之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認為 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查核重 要的評估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瞭解公司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
$\sim$ 3 $\sim$
KPMG
$\cap$
$\bigcap$
$\cap$
$\cap$
$\bigodot$
$\bigcirc$
$\bigcirc$
值之合理性,並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明細表之正確性。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表之 正確性。
●檢視公司過去對存貨備抵提列之準確度,以評估本期之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
●評估公司對存貨備抵相關資訊之揭露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榮星電線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榮星電線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榮星 雷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 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杳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KPMG
$\sqrt{2}$
$\cap$
$\bigcap$
$\bigcap$
$\Theta$
$\bigcirc$
$\cup$
$\cup$
$\mathcal{L}(\mathbf{r})$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太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嘆 敷 暖
計 師:
篇母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國 一一一年 三月 十一日
$\sim 10^{11}$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
||||||||||
|---|---|---|---|---|---|---|---|---|---|---|
| 民國- | -○牟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 | 日 一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110.12.31 | 109.12.31 | 110.12.31 | 109.12.31 | |||||||
| 微 | 産 流動資產: |
额 셲 |
俐 $\frac{8}{5}$ |
X 貘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
$\sqrt{6}$ 霞 44 |
俐 | $\delta_{\rm 0}$ 後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368,351 S |
193,697 $\equiv$ |
2100 O |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及八) | 24 817,300 S |
547,300 | $\frac{8}{2}$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十)及八) | 180,000 | 180,000 | |||||
| (附註六(二) | 34,680 | 153,533 | 2150 | 應付票據 | 371 | 269 | ||||
| 1150 | 應收票據(附註六)(十六)及七) | 63,653 | 49,700 | 2170 | 應付帳款 | 76,648 | 100,411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附於(三)(十六) | 363,815 | 315,128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52,696 | 40,547 | |||
| 1181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十六)及七) | 40,295 | 43,424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二)及七) | 111,249 | 93,404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四)及七) | 22,509 | 14,229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20,656 | 8,210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2,952 | 16,194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5,649 | 4,904 | |||
| 130X | 存货(附註六(五)) | [51,638] | 108,984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 | 31,500 | ï | |||
| 1410 | 预付款项 | 574 | 771 | 流動負債合計 | 38 1,296,069 |
975,045 | 32 | |||
| 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838 | ı 357 |
非流動負債: | ||||||
| 流動資產合計 | 1,059,305 | 896,017 $\overline{5}$ |
30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 | 103,500 | 135,000 ç |
|||
| 非流動資產: | 2570 | 逃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三)) | 73,353 | $\mathbf{c}$ | 73,815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六)(七)) | 1,528,328 | 1,315,218 45 |
2640 44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 6,437 | 16,769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附註六(八)、七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83,290 | 225,584 $\tilde{z}$ |
||||||
| 、八及九) | 620,553 | 19 | 607,298 | 21 | 負債合計 | 43 1,479,359 |
,200,629 | 40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九)(十一)) | 146,857 | 5 | 137,857 | 紫井構想(附註六(七)(十四)): | |||||
| 1840 | 逃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 9,049 | 10,606 | 3100 | 股本 | 43 1,442,332 |
1,442,332 | 48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0,006 | 10,006 | 3200 | 資本公積 | 75,865 | 75,660 $\mathbf{c}$ |
S | ||
| 1995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八) | 9,487 | 3,160 | 3300 | 保留盈餘 | 16 526,095 |
405,094 | 14 | ||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2,324,280 | 2,084,145 69 |
3400 70 |
其他權益 | $\bigoplus$ (140, 066) |
(143, 553) | $\Omega$ | |||
| 權益合計 | $\overline{57}$ 1,904,226 |
.779.533 | 60 | |||||||
| 資產總計 | \$3,383,585 | 2,980,162 $\frac{100}{2}$ |
$\frac{100}{2}$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frac{100}{2}$ \$3,383,585 |
2,980,162 | $\frac{100}{2}$ | |||
$\cap$
$\cap$
$\mathcal{C}^{\mathbb{R}}$
$\mathcal{C}$
$\ominus$
$\bigcirc$
$\bigcup$
$\mathbb{C}$
$\cup$
$\cup$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5. $\sim$ 4 $\sim$ 經理人:邱守基
計開 會計主管:薛添得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平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額 金 |
% | 額 金 |
% | |||
| 4000 |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六)、七) | \$2,296,966 | 100 | 1,559,452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六(五)(十二)(十七)、七及十二) | 1,988,455 | 87 | 1,307,907 | 84 | |
| 5900 | 營業毛利 | 308,511 | 13 | 251,545 | 16 | |
| 6000 | 營業費用(附註六(三)(十一)(十二)(十七)、七及十二):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9,046 | $\overline{c}$ | 41,953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08,979 | 5 | 99,511 | 6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3,030 | 9,896 | 1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 (1) | $-$ | |||
| 營業費用合計 | 171,055 | $\overline{7}$ | 151,359 | 10 | ||
| 6900 | 營業淨利 | 137,456 | 6 | 100,186 | 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二)(十一)(十八) 、七及十二):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79 | 603 | |||
| 7010 | 其他收入 | 1,148 | ä, | 682 | $\overline{\phantom{a}}$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5,482 | ×, | 5,542 | $\blacksquare$ | |
| 7050 | 財務成本 | (9,060) | $\overline{\phantom{a}}$ | (6,746)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 106,216 | $\overline{4}$ | 65,059 | $\overline{4}$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03,965 | $\overline{4}$ | 65,140 | $\overline{4}$ | ||
| 7900 | 税前淨利 | 241,421 | 10 | 165,326 | 10 | |
| 7951 |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 31,679 | $\mathbf{1}$ | 18,654 | $\mathbf{1}$ | |
| 8200 | 本期淨利 | 209,742 | 9 | 146,672 | 9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十二)(十三)(十四));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751) | (963) | |||
| 8349 | 減;與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550) | $\pm$ | $(193) -$ | ||
| (2,201) | $\omega$ | (770)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81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一國外營 | |||||
| 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3,487 | (4,070) | ||||
| 8399 | 減:與後續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overline{\phantom{a}}$ | ||||
| 3,487 | (4,070) | |||||
| 83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1,286 | (4, 840)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11,028 | 9 | 141,832 | $\overline{a}$ | |
|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五)) | ||||||
| 9750 9850 |
基本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
\$. \$ |
1.45 1.45 |
1.02 $\overline{1.02}$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sqrt{2}$
$\cap$
$\subset$
$\cap$
$\Theta$
$\bigcirc$
$\bigcup$
$\cup$
€
C
經理人:邱守基 $\sim$ 5 $\sim$ 會計主管:薛添得

| 保留盈餘 | 國外營運機 其他權益項 |
||||||
|---|---|---|---|---|---|---|---|
| 法定盈 | 特別盈 | 未分配 | 財務報表換算 | ||||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餘公積 | 餘公積 | 餘 慰 |
古 $\triangleleft$ |
之兄換差額 | 權益總額 |
| .442.332 | 75,660 | 53,909 | 92,290 | 156.263 | 302,462 | 139.483 | 1,680,97 |
| 146,672 | 146,672 | 146,672 | |||||
| 770 | 770 | (4.070) | (4.840) | ||||
| 145.902 | 145,902 | (4.070) | 41.832 | ||||
| 8,904 | (8,904) | ||||||
| 47,193 | (47, 193) | ||||||
| (43, 270) | (43.270) | (43, 270) | |||||
| 1,442,332 | 75,660 | 62,813 | 139,483 | 202,798 | 405,094 | (143, 553) | 1,779,533 |
| 209,742 | 209,742 | 209,742 | |||||
| (2,201) | (2, 201) | 3.487 | 1,286 | ||||
| 207.541 | 207.54 | 3.487 | 211.028 | ||||
| 14,590 | (14, 590) | ||||||
| 4,070 | (4,070) | ||||||
| (86, 540) | (86, 540) | (86, 540) | |||||
| 205 | |||||||
| 1,442,333 | 75,865 | 77,403 | 143,553 | 305,139 | 526,095 | 140,066 | 1,904,220 |
普通股現金股利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〇九年一月一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本期淨利 本期淨利
PINE 尊添雄: 柳井 古會

董事長:王東澤
單位:新台幣千元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五年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bigcap$
C
€
e
$\bigcirc$
$\langle$
Ü
$\cup$
C
詞の僕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六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 241,421 |
165,326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53,709 | 50,405 |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損失(利益) |
(1) | |
| 利息費用 | 675 9,060 |
(1, 459) 6,746 |
| 利息收入 | (179) | (603) |
| 股利收入 | (12)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利益之份額 | (106, 216) | (65,059)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
(9) 15,052 |
÷. 12,620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27,908) | 2,637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增加 | (13, 953) | (20, 102) |
| 應收帳款增加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
(49, 498) 3,008 |
(74, 528) (15, 298)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8, 200) | 14,895 |
| 存貨減少(增加) | (42, 654) | 1,579 |
| 預付款項減少(增加) | 197 | (163)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淨變動 |
(481) (111, 581) |
9 (93, 608)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增加 | 102 | 69 |
|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 (23, 763) | 6,691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增加 其他應付款增加 |
12,220 17,294 |
16,454 16,962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745 | 180 |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13,083) | (10, 783)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淨變動 | (6, 485) | 29,573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調整項目合計 |
(118,066) (145, 974) |
(64, 035) (61, 398)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95,447 | 103,928 |
| 收取之利息 | 99 | 654 |
| 收取之股利 | 12 | |
|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
(8,932) (14, 346) |
(6, 657) (153)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72,268 | 97,784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35,011) | (90, 793)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52,846 (103, 202) |
84,937 (187, 874)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62, 734) | (26, 303)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9 |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11, 683) | (2, 865) |
|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7, 432) | 60,961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7, 207) | (161, 937)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
270,000 | 110,000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90,000) 15,000 |
|
| 長期借款增加 | 135,00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86, 540) | (43, 270)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83,460 | 126,730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13, 867) 174,654 |
(8,890) 53,687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93,697 | 140,010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68,351 | 193,697 |
|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CER |

$\subset$
$\cap$
$\bigcap$
$\bigcap$
$\Theta$
$\bigcirc$
$\subset$
$\mathbb{C}^n$
$\cup$
$\mathbb{C}$
(謫計3~)
經理人:邱守基
~7c
會計主管:薛添得 開始 99
- [1] 台 吉 南
- [1] 1] 白 白


n
$C$
$\bigcap$
$\bigcap$
$\bigcirc$
$\bigcirc$
$\cup$
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Fax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榮星雷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榮星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榮星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榮星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榮星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F:$
有關存貨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六(五)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榮星集團之存貨金額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因集團產品漆包線銷售價格受主要 原料銅價波動之影響深,致可能產生存貨之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之風險,因此認為存貨評價之 淨變現價值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 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瞭解集團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及期後存貨市價變動之情形,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 值之合理性,並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淨變現價值明細表之正確性。
KPMG
$\cap$
$\big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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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cap$
$\bigcirc$
$\bigcirc$
$\cup$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表之 正確性。
●檢視集團過去對存貨備抵提列之準確度,以評估本期之估列方法及假設是否允當。
●評估集團對存貨備抵相關資訊之揭露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〇年度及一〇九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榮星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榮星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榮星集團之治理單位 (含監察人)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榮星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榮星集團繼 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 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榮星集團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 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КРМG
$\cap$
$\bigcap$
$\cap$
$\bigcap$
$\leftrightarrow$
$\bigcirc$
$\bigcirc$
$\left($
$\left( \quad \right)$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榮星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嘆 曳耀
計 師: 會
易博人
證券主管機關 查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 國 一一一
| 110.12.31 | 筷 4 |
948,000 | 180,000 | 371 | 85,637 | 23,627 | 155,408 | 25,155 | |||
|---|---|---|---|---|---|---|---|---|---|---|---|
| $E - 4$ |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及八) |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十一)及八) | 應付票據 | 應付帳款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附註七) |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四)及七)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予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一〇年起一〇九年十二月 | 2100 | 2110 | 2150 | 2170 2180 |
2200 | 2230 | ||||
| 21 | 23 | ||||||||||
| 109.12.31 | 读 》 셖 |
628,724 | 193,189 | 49,700 | 702,873 | 37,470 | 14,907 | ||||
| X | 23 | ||||||||||
| 110.12.31 | 貘 41 |
896,758 25 | 78,275 | 63,653 | 819,359 | 29,063 | 22,338 | ||||
| 皇產一流動 | トハ)及七) |
18
555,000
180,000
26
323
114,233
18,285
122,379
4
85,637
23,627
155,408
25,155
33,962
11,505
5,405
$\frac{5}{6}$
金额
$\sqrt[3]{\circ}$
109.12.31
110.12.31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貘 41 |
$\%$ | 後 俐 |
X | 負債及權益 | |||
|---|---|---|---|---|---|---|---|
| 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 896,758 | 25 | 628,724 | $\overline{c}$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及八)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十一)及八) | ||||
| (附註六(二) | 78,275 | 193,189 | 2150 | 應付票據 | |||
| 1150 | 應收票據(附註六(三)(十八)及七) | 63,653 | 49,700 | 2170 | 應付帳款 | ||
| 應收帳款淨額(附六(三)(十八) | 819,359 | 23 | 702,873 | 23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
| 1170 1181 |
及七) 應收帳款一開係人(附註六(三)(十八) |
29,063 | 37,470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十四)及七)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四)及七) | 22,338 | 14,907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2,952 | 16,206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十八)及九) | ||
| 130X | 存貨(附註六(五)) | 389,607 | 308,861 | $\approx$ | 2313 | 遇延收入(附註六(十三) | |
| 1410 | 预付款项 | 45,195 | 18,498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1,217 | 597 | 流動負債合計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十)及八 | ť | 2,848 | $\cdot$ | 非流動負債: | ||
| 流動資產合計 | 2,358,417 | 66 | 1,973,673 | 65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
| 非流動資產: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五))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附註六(七) | 2630 | 長期逃避地之(附註六(十三) | ||||
| 、八及九) | 1,122,489 | 51 | 940,584 | 51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 |
| 1755 | 使用框資產(附註六(八) | 70,468 | 68,511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九)(十二) | 2,470 | 3,528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
| 1840 | 逃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五)) | 17,380 | 11,998 | 負債合計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1,803 | 11,935 | 1(人+)(大)(大)には主之權之共業而人卑國續 | |||
| 1995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七)(八)(十) | 32,218 | 31,012 | 3100 | 股本 | ||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256,828 | 34 | 1,067,568 | 35 | 3200 | 資本公積 | |
| 3300 | 保留盈餘 | ||||||
| 3400 | 其他權益 | ||||||
|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
| 36XX 非控制權益 | |||||||
| 權益合計 | |||||||
| 古经领台 | 001 176125 100 2012 1202 2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frac{1}{3}$
$\frac{1}{4}$
1,485,701
33,513
114 1,007,338
94
$\blacksquare$
$\tilde{ }$
144,688
73,815
$\frac{3}{2}$
110,342
73,353
16,769 1,392
$\tilde{t}$
6,437
104
Ï
37
alar
Biring
Biring 會計主管:静綠得
$\frac{1}{38}$
$(143, 553)$
$\Xi \equiv \Xi$
$75,865$
$526,095$
$(140,066)$
$1,904,226$
1,779,533 17,602
$13$ $48$ $^{\circ}$
405,094
40 1,442,332
2 75,660
1,442,332
$\infty$ $\frac{1}{4}$
236,768
$\cdot|$
1,549
$\frac{5}{46}$ $\frac{236,768}{1,244,106}$
1,677,419
191,718
기치의
1,797,135
3,041,241
$\frac{54}{100}$
1.937.826
S 3.615.245
S 3,615,245 100 3,041,241 100
資產總計
33,600

EBH 董事長:王東澤 5
6
$\cap$
$\epsilon$
$\big($
Ċ
$\bigcirc$
O
C,
C
$\subset$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
|---|---|---|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
|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六月六月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額 % 金 2,984,283 100 2,554,234 86 14 430,049 $\sqrt{2}$ 41,953 6 184,650 10,206 (89) $\blacksquare$ 236,720 $\frac{8}{2}$ 193,329 6 2,401 8,495 (1) (18, 302) (7,082) (14, 488) (1) 178,841 5 32,568 $\mathbf{1}$ |
|---|
| 146,273 $\overline{4}$ |
| (963) |
| (193) |
| (770) |
| (4,070) |
| (4,070) |
| (4, 840) |
| 141,433 |
| 146,672 4 |
| (399) |
| 146,273 $\overline{4}$ |
| 5 141,832 |
| (399) |
| $\frac{5}{2}$ 141,433 |
| 1.02 |
| $\overline{1.02}$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sqrt{2}$
$\cap$
$\cap$
$\bigcap$
$\bigcirc$
$\bigcirc$
$\bigcirc$
$\mathcal{L}$
$\cup$
$\overline{\phantom{a}}$
經理人:邱守基 $\sim 6$ ~ 會計主管:薛添得

| 權益總額 | ,680,972 | 146,273 | (4, 840) | 141,433 | (43,270) | 18,000 | 1,797,135 | 205,866 | 1.286 | 207,152 | (86,540) | 20,079 | 1,937,826 | |||||||||||||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非控制 | 淵 權 |
(399) | (399) | 18,000 | 17,602 | (3, 876) | (3.876) | 20,079 | (205) | 33,600 | |||||||||||||||
| 續屬於母 | 公司業主 | 權益總計 | ,680.97 | 146,672 | (4, 840) | 141,832 | (43,270) | t, | 1,779,533 | 209,742 | 1,286 | 211,028 | (86,540) | 205 | 1,904,226 | |||||||||||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構財 | 務報表換算之兒 | 換差額 | 139,483 | (4,070) | (4,070) | (143, 553) | 3,487 | 3,487 | (140, 066) | ||||||||||||||||
| ш 月三十 |
杳 如 |
302,462 | 146,672 | (770) | 145,902 | (43,270) | ŗ | 405,094 | 209,742 | (2,201) | 207.541 | (86, 540) | 526,095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未分配 | 徐 欧 |
156,263 | 146,672 | (770) | 145,902 | (47,193) | (43,270) | ï | 202,798 | 209,742 | (2.201) | 207,541 | (14, 590) | $(4,070)$ $(86,540)$ |
305,139 | ||||||||||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子公司 | 7 在毛巾身点照相+ 合併權益變動表 |
保留盈餘 | 特別盈 | 餘公積 | 92,290 | 47,193 | 139,483 | 4,070 | 143,553 | |||||||||||||||||
| ○年及 | 法定盈 | 餘公積 | 53,909 | 8,904 | 62,813 | 14,590 | 77,403 | |||||||||||||||||||
| 民國 | 資本公積 | 75,660 | 나 지 | $\frac{1}{2}$ $\frac{1}{2}$ $\frac{1}{2}$ | 75,660 | 1 H | 205 | 75,865 | ||||||||||||||||||
| 普通股 | 股本 | 1,442,332 | 파 | 1,442,332 | 43 | \$1,442,332 | ||||||||||||||||||||
| 民國−○九年一月1日餘額 | 本期淨利(損)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非控制權益增加 民國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本期净利(損)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非控制權益增加 | 对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邱守基【→
$\sim$ 7 $\sim$
會計主管:薛得

董事長:王東澤
$\subset$
$\binom{n}{i}$
$\bigcap$
$\bigcap$
$\bigcirc$
$\bigcirc$
$\left(\right)$
$\bigcirc$
$\bigcirc$
Ù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0年度 | 109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 | 254,545 | 178,841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
84,774 | 73,172 | |
| 利息收入 | (1,886) | (2,401) | |
| 股利收入 | 10,022 | (12) 7,082 |
|
| 利息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數 |
(491) | (89)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522) | -1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 (362) | (4, 488) 20,600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
15,280 106,815 |
93,86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13, 953) | (20, 032) | |
| 應收票據增加 應收帳款增加 |
(118, 862) | (139, 388)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減少(增加) | 8,321 | (9,979)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7, 264) (80,959) |
14,772 (53, 495) |
|
| 存貨增加 預付款項增加 |
(26, 709) | (12,808) | |
|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 (791) | (2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淨變動 | (240.217) | (220, 95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
48 | (290) | |
|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 (27,999) | 15,284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增加 其他應付款增加 |
5,342 24,289 |
2,710 21,254 |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 29.225 | (2,613)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13,083) 17,822 |
(10, 783) 25,56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淨變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淨變動 |
(222, 395) | (195, 392) | |
| 調整項目合計 | (115, 580) | (101, 527)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38,965 1,719 |
77,314 2,220 |
|
|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
12 | ||
| 支付之利息 | (9,788) | (6,998) | |
| 支付之所得税 | (37,069) 93,827 |
(14, 105) 58,44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91, 302) | (437,607)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305,925 (228, 624) |
464,498 (118, 185)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470 | ||
| 取得使用權資產 | (4.826) | ||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減少 | 2,848 $\overline{\phantom{a}}$ |
6,146 60,811 |
|
|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減少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129 | (386)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6, 787) | (18, 806)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34.341) | (48, 355) | |
| 短期借款增加 | 407,412 | 137,300 | |
| 短期借款減少 | (10,200) | (130,900) |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長期借款增加 |
5,091 | 10,000 144,802 |
|
| 長期借款減少 | (6,080)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230 | (242) | |
| 發放現金股利 非控制權益增加 |
(86, 540) 20,079 |
(43,270) 18,000 |
|
| 長期遞延收入增加(減少) | (91) | 19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29,901 | 135,888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21, 353) 268,034 |
(30.943) 115,033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28,724 | 513,69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s | 896,758 | 628,724 |

$\cap$
$\cap$
$\binom{n}{k}$
$\bigcap$
$\epsilon$
$\bigcirc$
$\mathbb{C}$
$\cup$
$\mathbb{C}$
$\cup$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邱守基
28~
會計主管:薛添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