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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 Corrugating Machiner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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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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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 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
201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召
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项。2016 年 5 月 14 日也发布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的会议通知,已明确告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 式。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湖北省京山县经济 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 容相一致。
2、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公司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4,833,0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64,833,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大会的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现场会议的 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不是特别决议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京山京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孙友元先生回避表决,同意38,915,4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33,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签署页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金华
承办律师:伍清平 刘桂霞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