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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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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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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 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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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

  • 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 4、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

  • 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 6、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

  • 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 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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