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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Apr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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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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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 2019-034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4 号)、《关于对石旭 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4 号)主要内容如

下: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8 年 9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 5000 万元理 财产品存单进行质押,向你公司董事长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慧 云”)提供 5000 万元借款担保;2018 年 11 月,中威安防采用相同方式再次向中威慧云提供 5000 万元借款 担保。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10 月,你公司将 5000 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 5000 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 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 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 号)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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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

“石旭刚、何珊珊、孙琳、徐造金:

经查,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存在如下问题:

2018 年 9 月,中威电子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 5000 万元 理财产品存单进行质押,向中威电子董事长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威慧云”)提供 5000 万元借款担保;2018 年 11 月,中威安防采用相同方式再次向中威慧云提供 5000 万元 借款担保。中威电子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10 月,中威电子将 5000 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 5000 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 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董事长石旭刚参与上述违规担保的方案商讨和指令下达,副总经理何珊珊在关联方担保协议中加盖个 人签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孙琳、时任财务总 监徐造金未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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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