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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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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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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16〕25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公司)的委托,对 其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16〕5218 号)。根据贵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1 所述,2014 年度、2015 年度中威电子公司对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汇能公司)销售产品累计确认收入153,021,600.00 元(含税),累计收到中交汇 能公司支付的货款8,210,800.00 元,另通过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方式转让对中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43,000,000.00 元。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威电子公司对中交汇能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01,810,800.00 元,连同上述保理融资转让款项,合计占上述交易总额的 94.63%。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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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 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收入金额较大,同时收款存在逾期情况,属于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 号规定的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 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 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中威电子公司对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汇能公司) 销售产品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分别计入相应会计年度,其 中2014 年度确认销售收入51,640,050.00 元(含税),2015 年度确认销售收入 101,381,550.00 元(含税)。根据中威电子公司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 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并经该银行确认,中威电子公司本期向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转让对中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43,000,000.00 元为无追 索权保理融资。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威电子公司已根据其会计政策对中 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01,810,800.00 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 备10,181,080.00 元。根据公司与中交汇能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中交汇能 公司承诺于2016 年3 月支付货款1,000 万元,于2016 年4 月支付货款2,500 万 元,于2016 年5 月支付货款2,500 万元,于2016 年6 月-7 月支付货款4,181.08 万元。2016 年1 月1 日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实际收到中交汇能公司 支付的货款3,500 万元。

因此,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中威电子公司2015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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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专此报告,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培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叶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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