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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4
Nov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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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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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浙经律师 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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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浙经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4 年第 二 次临 时 股 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4] 浙 经法意 字 第 27 号
浙 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虹 路1750 号 信雅达国际创意中 心 A座25楼 电 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 5 13 邮编: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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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14] 浙经法意字第 27 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韩琳珺、虞莎莎 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 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0 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 1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11月11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30时在浙江新世纪大酒店17 楼会议室(杭州市文三路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7636187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1.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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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在有效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其中:同意7636187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
案》;
其中:同意7636187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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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 案》;
其中:同意7636187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同意7636187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 投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 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韩琳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怀宇 虞莎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