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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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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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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上市公司总体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 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 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
(四)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 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 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 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为子公司管理接口部门,负责子公司投资设立立项、战略与架 构确定、管理制度拟定、年度预算编制、人员委派推荐、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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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分析和“三会”召集等重大事宜协调工作。公司人事、财务、市场、质量、内审等职能部 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日常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 企业法人财产。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并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 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 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如有)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 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 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一次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会议决议和记录等重要文件在会议结束后的1个工作 日内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报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
第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如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应当提交子公 司股东会审批:
-
1、购买、出售、租入或租出资产;
-
2、重要合同(含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订立、变更及终止;
-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6、签订许可协议;
-
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8、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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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如达到以下标准须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子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同时明确,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含);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含);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含);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含);
6、所有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资金拆出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除第十一条授权规定外,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除开展公司一般业务外,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下行使如下重大事 项的审批决策,重大事项中待审批事项超出如下审批决策权限的,每笔业务由子公司董事会单 独授权董事长开展:
-
(一)重大投资审批授权: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内的投资
-
项目,且属于以下投资内容的授权子公司董事长审批:
-
1、 对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追加资本金的投资 ;
-
2、 同一投资对象且投资间隔在 12 个月以内的,投资额应予累计计算。
-
(二) 借款审批权:银行贷款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内的,授权董事长
-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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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产抵押审批授权:为取得银行贷款而进行的资产抵押,对被用于抵押的资产和 该资产抵押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经费审批:年度预算内,单笔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10万 元(含)以上需报董事会批准。年度预算外费用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五)备用金审批:单笔5万(含)以上,累计2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审批,累计20万(含)元 以上需报董事会批准;年度预算外费用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六)合同权限:经营计划内单个购销合同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由 董事长决定,1000万元(含)以上需报董事会批准。经营计划外的合同(如贸易合同、销售非 公司产品合同等)需董事会批准。
(七)采购付款:经营计划内单笔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批准。经营 计划外的付款需董事会批准。
(八)本子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拨。
-
(九)资产核销:2万元以下资产核销由董事长批准。2万元(含)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董事长的领导和授权下,行使如下权限:
-
(一)工作权限
-
1、有权批准建立、改进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
2、有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委派的高级
-
管理人员除外。
-
3、有权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
4、有对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投资的建议权。
-
5、总经理应向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全面完成董
-
事会下达的各项指标,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6、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7、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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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9、负责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开展公关活动。
-
10、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及信息资源的配置。
11、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同时负责中层以上 管理干部的培养、考核、督导。
-
(二)经费审批:年度预算内,单笔5万元(含)以下由总经理签字即可。
-
(三) 备用金审批: 单笔5万元以下,累计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
(四)合同权限:购销合同3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决定。
-
(五)采购付款:经营计划内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 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 章程》、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 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办公会决议后推荐,若董事长与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 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 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 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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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一同与会人员无须 再履行向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职责。
第十八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 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的授权范围以内签署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事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他人员签署子公司相关决议的,根据相关决议内容的审批要求,应事 先取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批准。
第二十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应由 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 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当子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或 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子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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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员工,依法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关系 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子公司所招聘人员不纳入公司的人员编制,但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 负责人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子公司监 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公 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 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推荐,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人员 可以兼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 相关文件:
(一) 每月结束后6天内,提供上一月份的财务报表。
(二)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上一年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 应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子公司的经 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子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 还应包括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 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营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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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 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借贷、委托 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 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 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 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交公司报备后 执行,并以之为标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情形的, 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对子公司财务的真实、合 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
1、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
2、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
-
3、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
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
5、重大经济合同;
-
6、募集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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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外投资;
-
8、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
-
9、关联交易;
10、其它临时审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 主动配合。如根据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接受咨询、主动回避等。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离开子公司时, 必须由公司内审部进行离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离开子公司时视情况由子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临时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 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 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或者执行 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 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及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报备。
第四十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统计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达产达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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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两天内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相关重要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同时通知董事
-
会秘书;
-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2、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含反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
-
3、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
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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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2、遭受重大损失;
13、重大行政处罚;
14、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15、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16、修改子公司章程;
17、《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前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含)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上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 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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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 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报送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汇总。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制度, 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富有竞争力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 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 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 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 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及附件(财务审批权限表)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及附件(财务审批权限表)制定相应的授权(权限)表, 并报母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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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高风险投资业务 专项管理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均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及附件(财务审批权限表)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 报公司备案。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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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子公司最终审批权限表
| 序号 | 项 目 |
股东会 | 董事会 | 董事长 | 总经理 | 备注 |
|---|---|---|---|---|---|---|
| 1、 | 计划与预算指标 | |||||
| 1.1 | 年度经营计划 | ● | ||||
| 1.2 | 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与预算 | ● | ||||
| 1.3 | 年度研究开发计划与预算 | ● | ||||
| 1.4 | 年度人力资源与薪酬计划与预 算 |
● | ||||
| 1.5 | 年度费用预算 | ● | ||||
| 1.6 | 年度资金计划 | ● | ||||
| 1.7 | 其他预算与计划 | ● | ||||
| 1.8 | 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外事项 | ● | ||||
| 2、 | 支出项目 | |||||
| 2.1 | 一般费用报销事项 | 10 万(含)以上 ● |
5 万(含)-10 万 ● |
5 万以下 ● |
||
| 2.2 | 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财 务负责人费用 |
● | ||||
| 2.3 | 子公司董事长 | ● | (股东授权代表 批) |
|||
| 2.4 | 备用金审批 | 累计20 万元(含) 以上 ● |
单笔5 万元(含) 以上,累计20 万 元以下● |
单笔5 万元以下, 累计10 元以下 ● |
||
| 2.5 | 采购付款 | 100 万(含)以上, 经营计划外的付 款 ● |
单笔10 万(含) -100 万 ● |
10 万以下● | ||
| 3、 | 财务投资管理 | |||||
| 3.1 | 募股资金的使用 | ● | ||||
| 3.2 | 对外投资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10%以 下,且追加投资 ● |
||
| 3.3 | 银行贷款 | 在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总额 10%(含)以上 |
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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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3.4 | 贷款而资产抵押 | 在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总额 10%(含)以上● |
在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10% 以下● |
|||
| 3.5 | 对外担保、资金拆出、关联交 易 |
● | ||||
| 3.6 | 购买出售租入租出资产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3.7 | 非经营性合同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3.8 | 赠予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3.9 |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3.10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3.11 | 签订许可协议;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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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放弃权利 |
占总资产10%(含)以 上,或净资产10%(含) 且300 万(含)以上, 或净利润10%(含)且 100 万(含)以上 ● |
总资产10%以下、 或净资产10%且 300 万以下、净利 润10%且100 万以 下 ● |
|||
|---|---|---|---|---|---|---|
| 3.13 | 资产核销与处置 | 2 万(含)以上 ● |
2 万以下 ● |
|||
| 3.14 | 募集资金银行开户 | ● | ||||
| 3.15 | 非募集资金银行开户 | ● | ||||
| 3.16 | 公司银行户头之间资金调拨 | ● | ||||
| 4、 | 日常购销合同评审 | |||||
| 4.1 | 合同签订 | 1000 万 (含)以 上 ● |
300 万(含)以上, 1000 万以下● |
300 万以下● |
||
| 4.2 | 计划外合同标准销售合同 | ● | ||||
| 5 | 会计档案 | |||||
| 5.1 | 内部借阅 | ● | ||||
| 5.2 | 外部人员借阅 | ● | ||||
| 5.3 | 销毁 | ● | ||||
| 6、 | 例外事项 | 50 万(含)以上 ● |
50 万以下● |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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