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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Aug 3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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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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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2014] 浙经法意字第 1422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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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2014] 浙经法意字第 1422 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交汇能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签署的《车载无线设备采购合同》及 于2014年8月28日签署的《车载无线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 合称“《设备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中交汇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及其它相关材料、交易合同文本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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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设备采购 合同》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设备采购 合同》的确认或担保。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设 备采购合同》的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交汇能公司现持有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5014437120),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为周勇,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 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 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该项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28日)。技术推广服务;施工总承包;产 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成立日期为2011年11月23日,经营期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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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1年11月22日。
本所律师认为,中交汇能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交汇能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5014437120),中交汇能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中交汇能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设备采购合同》分别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旭刚、中交汇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中交汇能公司合同专用 章。
本所律师认为,《设备采购合同》系公司和中交汇能公司双方自 愿签字盖章,意思表示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已与中交汇能公司正式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总金额人 民币15,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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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签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交汇能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中交汇能公 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 的合法主体资格;《设备采购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旭刚、中交 汇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和中交汇能公司 合同专用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设备采购合同》内容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设备采购合同》的履 行不排除可能受双方日后履约能力变化、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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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怀宇 韩琳珺
经办律师:
虞莎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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