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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4
May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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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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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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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 浙经法意字第 10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 0571-85151338 传真: 0571-85151513 邮编: 310052
二 〇 一四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 浙经法意字第 10 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李根美 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 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 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5月15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下午15:30时在浙江新世纪大酒店18 楼会议室(杭州市文三路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5595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1.15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7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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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在有效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2、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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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4、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5、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6、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同意75641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中第8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 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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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深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怀宇 李根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