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Feb 12, 2014
55275_rns_2014-02-12_64cb3eb3-f3a5-4f75-b028-4e59bb6609b1.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99 x 1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浙经法意字第0212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二〇一四年二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4]浙经法意字第0212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韩琳珺、虞莎莎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备忘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 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1 日15:00 至2014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权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00至17: 00;现场会议于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在浙江新世纪 大酒店10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石旭刚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与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5,527,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94%。其中,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54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45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了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2月12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1日15:00 至2014 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草案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石建华先生作为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 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备忘录、《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备忘录、《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韩琳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怀宇 虞莎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