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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Nov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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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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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浙经法意字第1113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3]浙经法意字第1113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根美、韩琳珺律师出席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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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10 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
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30时在浙江新世纪大酒店12楼会议室(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1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75,636,9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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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议 案》;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 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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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根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怀宇 韩琳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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