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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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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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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 2013-027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487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3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2,396,410.4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17,603,589.5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天健验 [2011]41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数字视频联网监控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和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建设项目。详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
| 1 | 智能化VAR3光平台项目 | 4,759.00 | 4,759.00 |
| 2 | 数字视频联网监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512.00 | 3,512.00 |
| 3 | 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建设项目 | 2,531.00[注] | 2,531.00 |
| 4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 |
[注] 经2012 年7 月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并经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建设项目”以超募资
金追加投资1,322.00 万元,变更后该项目总投资额3,853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3,853 万元。
其中“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钱江经 济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分公司”)。现拟将“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原计划实 施主体变更为由本公司继续承担实施。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和影响
为了实现“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建成后能够更好地运营,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 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司拟将“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实施主体由钱江 分公司变更为本公司,由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募集资金投入及运营工作。
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项目基本内容不变,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募投项目变更涉及实施主体的变更,尚需提交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变更“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变更该项目实施主体。
(三)保荐机构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中威电子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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