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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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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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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李根美 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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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07 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 0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浙江省杭州市梅竺度假村度假酒店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4258,45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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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 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建设项目投
-
资计划及以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高清安防监控系统 整体解决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验证,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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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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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宋深海 (签名)
负责人 经办律师:李根美 (签名)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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