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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Ap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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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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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根美、宋深海 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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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 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2012年4月6日作了更正公 告。(上述两次公告以下统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4 月11日上午9:3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溪度假酒店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石旭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共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2835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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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 案:
-
1、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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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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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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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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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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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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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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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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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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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第9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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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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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根美
(签名)
负责人 方怀宇 经办律师:宋深海
(签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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