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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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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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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 2022-020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的股东大会,公司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 进行催告。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 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提案应当包括候选人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确 认书。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
|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 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上述第(八)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 (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 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上述第(八)项应当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外的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非关联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外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即达到重大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投资标准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产的50%以上 (如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 的,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累计计算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如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的50%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元的; 公司 对外投资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尚未达到 重大投资 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算。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到下列标准之一且尚未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由董事会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审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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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5 天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5天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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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 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召 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 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 的担保。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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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本《公司章程》条文顺序相应调整。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 关事项。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