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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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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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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投资业务专项管理制度
(2012年6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审慎经营、规范操作的风险防范和内控 机制,规范公司高风险投资业务经营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 品投资等业务。
第三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 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 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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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 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也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 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不得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管理层 办理。
第七条 子公司进行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高风险业务的投资。公司参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高风险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高 风险业务的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做出高风险业务投资决策,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从,防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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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和误导。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选择与 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 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 定提交董事会和及时信息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 投票。构成关联交易的高风险业务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高风险 投资,公司管理层应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方可执行。对于超 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高风险投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第三章 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1、以公司名义设立高风险投资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
- 2、公司应具有与高风险投资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3、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应 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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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 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一节 投资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每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证券投资和金 融衍生产品的投资计划,并制定出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方案, 方案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期间、套期保值总量、价格区间、资 金规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高风险业务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成立公司高风险投资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是实施公司年度高风险业务投资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 策略,批准业务部门的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审查批准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业务流程,定期检查业务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业部门(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高风险投 资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制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授权范围、 审批程序、业务流程、操作规范、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的 管理制度,及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 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独立的风险报告路径、应急处理预案等事项的 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应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 键环节。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 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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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 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风险投 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仅限于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等发行的A股、B股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 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 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 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 衍生产品进行分析比较;公司处于督导期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 衍生品投资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节 交易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业部门负责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 与结算管理,必须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实施计划进 行交易和操作。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 责和人员分离原则,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审计人员不得相 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部门应按不交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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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设立高风险投资业务交易员岗和交易结算岗。交易员必须取得相关 业务交易资格证书且为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交易结算岗负责自营账 户的交易确认、交易结算,根据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的情况,不 足时要及时办理补充保证金手续,以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程序及 授权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对于 场外期权及其他柜台业务等,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交易品种、对手 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单笔大额交易或期限较长交易必须要由第三 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管理和会计 核算。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 定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应按 不交叉原则设立高风险投资业务资金管理岗和核算岗,可由财务部相 似职能岗位兼任。资金管理岗负责高风险投资业务资金审核与调拨及 对每日浮动盈亏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核算岗负责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与帐务处理。财务部对高 风险投资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 用的账务核算工作。投资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 责人汇报。
第三节 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应与现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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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套期保值,投资的品种由有关部门提出后向公司领导小组提出 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部门同时以现货等量反向交易方式 进行买入和卖出的交易,套期保值合约以及交易过程、记录应全部备 案,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六条 获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不得重复使用。持仓规 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 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 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 展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 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相关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产 品投资,公司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 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并 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 执行止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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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 析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 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已投资的衍生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 件。
第四节 内部报告和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 条 公司开展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 度。公司相关部门应编制每个交易日的投资业务日报表,财务部应配 合提供相关资金、财务核算信息,及时向风险管理员和领导小组报告 当日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同时公司建 立高风险投资定期报告制度,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 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和连续周报制度,直至亏损业 务处理完成为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 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资金账户如出现盈余,账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 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资金 最高限额由公司领导小组确定。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资金 账户交易保证金、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期保值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 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恰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系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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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 告频度,并及时制订应对预案。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 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机制,进行定 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与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同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主要有:投资的规范 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投资品种效益测算、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 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每年度结束,公司应当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 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后,随同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董事会。
第四十条 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 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 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备。
第四十二条 高风险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管理部门进 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 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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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
议后,将下列公告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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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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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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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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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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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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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投资业务开展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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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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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关于高风险投资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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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体运作的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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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 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 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 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首次披露公告的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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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 ( )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具体说明该项金融衍生品投资是 否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 序以及具体的表决情况;
(二)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的种类、 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 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等。如拟投资的衍生品属于场外签署的非标准 化合约,公司还应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履约 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保留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方 式等条款;
(三)本次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公司应披露本次金融衍生品 投资的必要性、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如认定该项金融衍 生品投资为套期保值行为,公司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说明其符合套期 保值相关规定,并具体披露已拥有基础资产的数量或未来拟购入基础 资产的安排;
(四)公司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准备情况。公司应披露公司的金融衍 生品投资管理的组织框架、制度规定、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参与金融衍 生品投资的人员是否已充分理解拟投资衍生品的特点及风险;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公司应分项披露投资各类金融 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公司应披露上述风险的估算方法、参数设置、 发生概率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最大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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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管理策略的说明。公司应分类说明各种已投资的金融衍 生品的风险管理策略,评估各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对冲结果及尚 未对冲风险的敞口的定价模型,充分披露金融衍生品估值的假设前提 与相关参数,对拟投资的衍生品的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公司应分类说明各种已投资的金融衍 生品以及其风险对冲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方法,具体说明采纳上述 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则依据;
(八)相关机构及人员发表的意见。本次金融衍生品投资如涉及独 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保荐人或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的 专项分析报告,公司应一并予以披露;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投资金额以 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 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 例;
3、报告期内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 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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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 相关信息予以持续性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 )报告期末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公司应分种 类披露期末证券和尚未到期的金融衍生产品持仓数量、合约金额、到 期期限,及占公司本期净资产的比例;
(二)已投资的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 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已投资的金融衍生产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 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 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五)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 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对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及风险 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 —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及信息披露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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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 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 响的,公司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会同公司内审有 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认定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 )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
(二)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对业务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 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
(三)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 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
(四)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 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止损;
(五)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和亏损情 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高风险投资业务合同和有关文件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高 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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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及相 关文件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 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或相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
职,发生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 (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工作失职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严 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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