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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Nov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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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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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应 急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 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各项应急决策措施的有序实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和损失,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的紧急偶发事件,包括:
-
(一)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
-
(二)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
(三)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而逃逸,对公司经
营造成重大风险;
-
(五)主要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
(六)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进行集中负面报道;
-
(七)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
-
(八)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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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
-
(十)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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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 司、各参股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 应急领导小组 ” )。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 信息采集组 , 设在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司总部、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突 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公司《杭州中威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 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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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
(一)启动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的各项准备工作;
-
(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
(三)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
(四)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五)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 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八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 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及时 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应急系统的有效运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各参股公司指定联系人负责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 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信息采集组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章 应急处理流程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涉及的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 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以内,将事件情况、己采取的措 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如时间紧急,可先以电话 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系 统,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处理工作;如须报告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则应按照其组织安排。在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对发生的 次生、衍生事件作出评估,采取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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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 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研究事件发展 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建议,完成相应指挥层级下达的指令, 同时保证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理需要,召集参与处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召 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其他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予以积极支持。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保证 联系畅通。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尚未处理完毕时,公司任何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就突发 事件的信息向外发布;事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公司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恢复正 常工作状态。必要时,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在突发事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对于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 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不报,阻碍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 务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同时保 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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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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