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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Nov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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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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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在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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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事先征得董 事会秘书同意,报送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报送,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 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 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 员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承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诺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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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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