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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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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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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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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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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 ................................................................................. 4 一、对问题 1 的回复............................................................................................ 4 二、对问题 2 的回复.......................................................................................... 30 三、对问题 4 的回复.......................................................................................... 57 四、对问题 5 的回复.......................................................................................... 61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 ................................................................................. 68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8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6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68 四、发行人的设立.............................................................................................. 7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0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2 八、发行人的业务.............................................................................................. 7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8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8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3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5 二十二、结论...................................................................................................... 85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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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 中威电子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已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15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对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与本次发行相关若 干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查,本所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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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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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进行更新,特此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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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
一、对问题 1 的回复
问题 1、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前控股股东石旭刚将其持 有公司 8.00%股份转让给本次发行对象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同时将占公司总股本 14%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行使,并 约定石旭刚将在委托表决权的部分股票限售期满后,将该等股份进一步转让给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所持股份 83.30%已质押。本 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表决权委托及认购新股,合计 将拥有公司 157,459,144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40.00%)的表决权,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新乡市人民政府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所拥有表决权对应股份的质押 冻结情况,包括质押融资金额、平仓条件、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履约保障、是 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并结合石旭刚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说明该部分 表决权对应股份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控 股股东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2)通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形式 控股上市公司的原因,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设立时间、背景、目的、财务状况及 对外投资情况、各方持有合伙份额的转让安排等,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合伙企业成 为控股股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3)最近一年 一期,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穿透至最终股东),并结合新乡 产业基金壹号经营决策情况、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权利义务安排,说明新乡市 人民政府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 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4)新乡产业基金壹 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已履行必要 的国资审批程序及其依据;(5)石旭刚所持委托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行使表决权 的股票限售期满时间及后续转让具体计划。
请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出具“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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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规范发行方案及相关认购协议,披露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认购股票数 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是否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1)(2)(3)(4)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核查过程:
-
查阅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 套文件、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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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发行人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订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揽子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揽子补充协议(二)》等一揽子协议;
-
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股东石旭刚股份质押等相关公告文件,查阅了石旭刚 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订的《股份质押协议》《补充质押协议》等;
-
查阅了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 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0 日)、《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权益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石旭刚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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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石旭刚的《个人征信报告》;
-
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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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其合伙人新乡产业基金、北京海厚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其间接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泰明志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北京海泰天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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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新乡市财政局出具的《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 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 的说明》、新乡投资集团出具的《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 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 问题的说明》、新乡产业基金出具的《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关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出具的《新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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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所拥有表决权对应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包括质 押融资金额、平仓条件、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履约保障、是否存在被司法冻 结的情况,并结合石旭刚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说明该部分表决权对应股 份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控股股东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1.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所拥有表决权对应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包括质押融 资金额、平仓条件、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履约保障、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 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一揽子 协议,约定石旭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4,224,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次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8%),并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2,392,844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14%)对应的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行使。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即石旭刚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 24,224,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完成 股份过户登记之日(2021 年 2 月 9 日)起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直接持有发行人 24,224,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8.00%,并合计拥有 发行人 66,617,344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2.00%。
其中,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直接持有的 24,224,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不存在 质押,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拥有表决权但归石旭刚持有的 42,392,844 股股份已被质 押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1)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0 日)、《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石旭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04,790,368 股,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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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而为石旭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 42,392,844 股,占石旭刚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总额的 40.45%,该部分股票已经被石旭刚质押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旭刚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 出质 人 |
质权人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数量占 持股数比例 |
质押数量占 公司总股本 比例 |
质押用途 | 担保/ 融资金 额(万 元) |
是否存 在表决 权委托 |
平仓 条件 |
是否 司法 冻结 |
|---|---|---|---|---|---|---|---|---|---|
| 石旭 刚 |
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 |
42,392,844 | 40.45% | 14.00% | 为履约保 证金款项 提供担保 - |
43,000 | 是 | 不涉 及 |
否 |
| 石旭 刚 |
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 |
42,392,844 | 40.45% | 14.00% | 否 | ||||
| 合 计 | 84,785,688 | 80.91% | 28.00% | 43,000 | / | /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旭刚共质押发行人股票 84,785,688 股, 占石旭刚全部持股比例为 80.91%,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 28.00%,质权人均为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其中,上述质押股份中 42,392,844 股股份的表决权已由石旭 刚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占石旭刚全部持股比例为 40.45%,占发行人总股 本比例为 14.00%。
由于上述股票质押并未设置平仓条件,故不存在平仓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质押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股票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 形。
(2)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履约保障
根据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分别于 2020 年 9 月、2021 年 2 月签署的《股 份质押协议》《补充质押协议》,双方关于质权实现情形、履约保障均约定如下:
“第六条 对出质人处分质押物的限制
6.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等方式处置质押物或在质 押物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6.2 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出质人可以处分质押物,但是出质人 处分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 下列任一方式对前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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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 (3)在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后,由出质人自由处分。
6.3 若质押物价值减少,则质押物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 且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 保。出质人因质押物价值减少而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 质权人有权选择本条第 6.2 款(1)项至(3)项所列任一方式对前述款项进行处 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 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债务,质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主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质押物并有权从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 受偿。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办理与实现质权人之权利相关的一切手续。
7.2 质权人按本协议之约定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不应受到出质人、出质人的 继承人以及任何其他人的中断或妨害。
-
7.3 为保证质权人享有本协议项下完整的权益,出质人应当:
-
(1)诚实签署、并促使其他与质权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签署质权人所要
-
求的文件;
-
(2)履行和/或促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质权人所要求的行为;
-
(3)尽最大努力为质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
(4)与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签署所有有关股份证书的变更文件;
-
(5)在合理期间内向质权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所有有关质押权的文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若出质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责任和义务,或明确表 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责任和义务,或出质人在本协议第八条 中的声明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能实现,则质权人有权行使以下 一项或多项措施:
-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
-
(4)处分质押物;
-
(5)要求出质人支付相当于主债权金额 30%的违约金,且若出质人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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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则质权人应就超过部分向质权人支付损 害赔偿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0.2 质权人因出质人的违约行为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解除、终止 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根据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约定,石旭刚向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提供的股份质押未设置平仓线,仅约定在质押物价值减少时,质 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质押不存在因股价波动被强制平仓的较 大风险,目前尚不需要追加担保。
2. 结合石旭刚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说明该部分表决权对应股份是否 存在较大平仓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旭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04,790,368 股,持股比例 34.61%,以 2021 年 10 月末公司股票收盘价 6.03 元/ 股计算,石旭刚所持公司的股票市值约为 63,188.59 万元;石旭刚质押给新乡产 业基金壹号的 84,785,688 股股票的市值约为 51,125.77 万元。因此,石旭刚所持 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市值能够覆盖上述股票质押对应债务本金余额的 146%以 上,其中石旭刚直接质押部分的股份的市值能够覆盖上述股票质押对应债务本金 余额的 118%以上。
根据石旭刚出具的说明,石旭刚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 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保证偿债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石旭刚最近五年内未发生过 90 天以上逾期的情形,目前不存在信用卡及贷款逾 期的情形。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经石旭刚 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旭刚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名单。
根据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订的《股份质押协议》《补充质押协议》, 石旭刚向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提供的股份质押未设置平仓线,仅约定在质押物价值 有损毁或明显减少可能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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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补救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旭刚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违约情形。 石旭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市值(以 2021 年 10 月末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覆盖 上述股票质押对应债务本金余额的 146%以上。结合相关质押协议的约定,石旭 刚所质押的股票目前不存在较大平仓风险。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石旭刚提供的《股份质押 协议》《补充质押协议》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结合石旭刚个人财务状况 和清偿能力等因素,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拥有表决权的发行人 42,392,844 股股份不 存在因股价波动被强制平仓的较大风险。
3.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 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新乡 产业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认购资格且已经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已履行 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因此,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控股股东不存 在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二)通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的原因,新乡产业基金 壹号的设立时间、背景、目的、财务状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各方持有合伙份额 的转让安排等,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合伙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有利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1. 通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合伙人共 2 名,分别 为有限合伙人新乡产业基金和普通合伙人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基金管理人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 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114,登记日期为 2015 年 2 月 4 日。
新乡投资集团希望通过收购业务进一步激发当地资本市场发展活力,而北京 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对于收购业务拥有丰富经验。新乡 投资集团看好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经双方协议 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母基金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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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购发行人股份,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 子基金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并拟通过子基金取得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设立时间、背景、目的、财务状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各方持有合伙份额的转让安排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设立时间、背景、目
的、财务状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各方持有合伙份额的转让安排具体如下:
| 设立时间 | 2020 年7 月31日 | 2020 年7 月31日 | 2020 年7 月31日 | 2020 年7 月31日 | 2020 年7 月31日 |
|---|---|---|---|---|---|
| 基金备案时间 | 2020 年8 月14日 | ||||
| 设立背景及目的 | 新乡投资集团希望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
| 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财产份额为129,990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9.9923% |
|||
| 普通合伙人 |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财产份额为10万元, 占出资总额的0.0077% |
||||
| 财务状况 | 项目 总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
2021 年9 月30 日/ 2021 年1-9 月 |
2020 年12 月31 日/ 2020 年度 |
||
| 67,757.65 | 53,042.82 | ||||
| 66,951.03 | 52,833.46 | ||||
| - | - | ||||
| -748.10 | -266.54 | ||||
| 对外投资情况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仅投资发行人一家 企业 |
||||
| 各方持有合伙份 额的转让安排 |
1、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两家合伙企业的 营业期限均为20年,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均为10年。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产业基金 尚未有明确的退出安排,未来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投资 集团可能会讨论续期等相关事宜,如不续期则双方会根据合伙协议、《合 伙企业法》进行财产清算、分配,以上安排均不会对新乡投资集团拥有 中威电子控制权造成影响。 |
3. 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合伙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利
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
(1)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合伙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① A 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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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检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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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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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机电、锦富技术、航新科技、麦捷科技、华仁药业、信邦制药、税友股份等 A 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合伙企业,现将相关情况列示如下:
| 序 号 |
上市公司 名称 |
控股股东名 称 |
控股股东情况 |
|---|---|---|---|
| 1 | 天银机电 (300342) |
佛山市澜海 瑞兴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佛山市澜海瑞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GF381。 2、2019年3月,通过受让常熟市天恒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的天银机电28.53%股份,成为天银机电控股 股东。 |
| 2 | 锦富技术 (300128) |
泰兴市智成 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 伙) |
1、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已在基 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SCY110。 2、2019年5月,通过受让富国平、杨小蔚持有的锦 富技术19.19%股份,成为锦富技术控股股东。 |
| 3 | 航新科技 (300424) |
广州恒贸创 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1、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已在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QE641。 2、2021年6月,通过受让股份和表决权委托共计持 有航新科技15.30%股份表决权,成为航新科技控股股 东。 |
| 4 | 麦捷科技 (300319) |
深圳远致富 海电子信息 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
2019年2月,深圳远致富海电子信息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通过受让原股东持有的麦捷科技26.44%股份, 成为麦捷科技控股股东。 |
| 5 | 华仁药业 (300110) |
西安曲江天 授大健康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019年7月,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通过受让股份和表决权委托共计持有华仁药 业26.66%股份表决权,成为华仁药业的控股股东。 |
| 6 | 信邦制药 (002390) |
贵州金域实 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2021年2月,信邦制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0号),核准信邦制 药向贵州金域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信邦制药控股股东 将由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金域实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吉 满、白莉惠变更为安吉、安怀略。 |
| 7 | 税友股份 (603171) |
宁波思驰股 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2021年6月,税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票并上市。 税友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宁波思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其持有税友股份22,309.57 万股,占 税友股份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61.07%。 |
②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规定
a.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
在受让发行人股份前,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备 案编号:SLQ823),其管理人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亦已完成私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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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114)。同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18 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新乡产业基金壹 号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正常开立证券账户并办理股票登记和确认持股权属。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的合伙企业,其及其管理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分别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已经纳入国家 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解散的情形,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b.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符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1 条第 (五)款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0 规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 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4 规定, 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 ” 东 。
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及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合计拥有发行人 115,073,389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完成后总股 本的 32.76%,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同时,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的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不属于“三类股东”。因此,新乡产业基金壹 号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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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有利于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①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存续期限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 下简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第 2.5.1 条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第 2.5.3 条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私 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前 7 年为投资期,后 3 年为退出期。经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或缩短基金存续期限。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法存续,其 合伙人未作出解散合伙企业或缩短基金存续期限导致基金清算的决议。
②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的决策机制和履行程序
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的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人行使 表决权时的决策机制和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 合伙协议条款 | 具体内容 |
|---|---|
| 第8.2条 | 8.2投资运作方式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项目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项目投资及退出进行专业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和决议由本 合伙协议第九条决定。 |
| 第9.2条 | 9.2投资决策委员会 9.2.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 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1)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管理、退出等事项;(2)处置有限合伙的资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 让有限合伙的投资股权、处分合伙企业资产;(3)决定修改、变更、 补充或新增项目投资相关交易文件;(4)行使或放弃有限合伙在项目 投资相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 并表决的权利;(5)委派或撤换被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代表;(6)其他与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9.2.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5名,由管理人委派2名委员,有限合 伙人委派3名委员。 |
| 第9.4条 | 9.4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9.4.1就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按如下流程进行决策并做 出决议: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代表一票表决权。对于所有投资项目需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3)名及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未能参加投委会且未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 审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全部同意视为通过。涉及基金关联交易事项及 决议非现金分配事项时按本合伙协议约定提交相应决策机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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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未经投资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做出决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 人不得代表有限合伙进行投资、实现投资或者对投资进行退出或其他 处置。 |
|
|---|---|
| 第15条 | 15.1 合伙人会议职责 合伙人会议职责如下:(1)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2) 决定修改本合伙协议的实质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合伙 协议、按2.5条之约定延长或缩短本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调整收益分 配顺序或方式等;(3)按本协议约定除名或更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基金管理人;(4)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和资格时进行应急处理 和纠纷解决;(5)需要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利益冲突事 项;(6)非现金资产分配事项;(7)合伙企业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事项;(8)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的管理费比例;(9)决定合伙人权益转让;(10) 决定新合伙人入伙;(11)决定清算人;(12)批准清算报告;(13) 审议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人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14)法律、法规及 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5.2会议召集和召开 15.2.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做出决议时经合计 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1/2)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 效。 |
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 通过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能够实现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并在合 伙人会议层面对于决议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实质性内 容起决定性作用。
③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其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承 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其间接控制主体新乡 投资集团均出具了《承诺函》,针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认购的股份,承诺本次向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次发行结束后, 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限 售期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的原 因是新乡投资集团希望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能力和经验开展上市公司收购相关 事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作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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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募基金的存续期为 10 年且不存在需要解散的情形。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 间接控制主体为有限合伙人新乡投资集团,新乡投资集团通过控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实现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并在合伙人会议层面对于决议延长 或缩短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及其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向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将持续保持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可以得到有效维持。
(三)最近一年一期,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穿透至最 终股东),并结合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经营决策情况、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权 利义务安排,说明新乡市人民政府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 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1. 最近一年一期,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穿透至最终股
东)
(1)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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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一年一期,关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穿透至
-
最终股东)
-
① 最近一年一期,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股权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自其成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 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财产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新乡产业基金 | 有限合伙人 | 129,990 | 99.99 |
| 2 |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 | 0.01 |
| 合 计 | 130,000 | 100.00 |
- ② 最近一年一期,新乡产业基金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新乡产业基金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其股权结构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发生过一次变更,新乡投资集团将 100 万元认 缴出资转让给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乡产业基金股权结构变更前后情 况如下:
a.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新乡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财产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98,000 | 99.33 |
| 2 |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000 | 0.67 |
| 合 计 | 300,000 | 100.00 |
-
b. 2020 年 11 月 1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的股权
-
结构如下:
| 序 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财产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1 |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97,900 | 99.30 |
| 2 |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100 | 0.70 |
| 合 计 | 300,000 | 100.00 |
- ③ 最近一年一期,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2020 年 1 月 1 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发生过一次变更, 徐建平将 2,000 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泰明志投资管理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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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a.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海军 | 3,000 | 60.00 |
| 2 | 徐建平 | 2,000 | 40.00 |
| 合 计 | 5,000 | 100.00 |
-
b.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
-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海军 | 3,000 | 60.00 |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泰明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000 | 40.00 |
| 合 计 | 5,000 | 100.00 |
其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海泰明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陈辉 | 100 | 90.91 |
| 2 | 北京海泰天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 | 10 | 9.09 |
| 合 计 | 110 | 100.00 |
-
注:北京海泰天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为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最近一年一期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交叉循 环持股的情形,其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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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最近一年一期,新乡投资集团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新乡投资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生过一次变更,新乡市人民政 府将 8,200 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河南省财政厅。新乡投资集团股权结构变更前 后情况如下:
a.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新乡投资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新乡市人民政府 | 82,000 | 96.45 |
| 2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3,018 | 3.55 |
| 合 计 | 85,018 | 100.00 |
b. 2021 年 5 月 1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投资集团股权结构 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份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新乡市人民政府 | 73,800 | 86.805 |
| 2 | 河南省财政厅 | 8,200 | 9.645 |
| 3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注) | 3,018 | 3.550 |
| 合 计 | 85,018 | 100.00 |
注: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系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其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 结合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经营决策情况、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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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说明新乡市人民政府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 1 )新乡市人民政府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①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经营决策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提供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决议所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自 2020 年 7 月 22 日设立以来召开了 1 次投资决策委员会,该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经全体委员表决同意收 购中威电子的控股权。
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的约定,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项目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系审议对外投资 项目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5 名,由北京海厚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 2 名委员(陈海军、陈而新),由新乡投资集团委派 3 名委员(王 强、王黎光、蔡全胜),每名委员代表一票表决权,对于所有投资项目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三名及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因此新乡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控制新乡 投资集团间接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实现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
②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已经实际出资 67,965.67 万 元,实缴出资占比为 100%;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向新乡产业基金 壹号实缴出资,实缴出资占比为 0。
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由持有合伙企业实 缴出资总额 1/2 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即可,新乡产业基金实缴出资占比超过 1/2, 可以实现对合伙人会议的实际控制。
因此新乡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控制新乡投资集团间接控制合伙人会议实现 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
③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北京海厚 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安排如下所示:
a.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 “4.2 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实缴和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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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本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在合伙企业 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参加或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合伙人会议,行 使相关职权;
(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 况;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查阅合伙企 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 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
(8)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权利时,应 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4.3 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义务
- (1)认真阅读合伙协议,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 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 合格投资者;
(3)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并 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 外;
(4)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 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 《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承担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 其他相关费用;
(7)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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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8)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其
-
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9)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10)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1)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2)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b.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6.4.4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伙协议,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按照合伙协议,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
-
(3)提议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与合伙人大会会议;
-
(4)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
-
托管人违反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
(5)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
-
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 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4.5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及后续信息更新;
-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管理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投资评价、投资
-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7)聘用专业人员、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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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 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分别投资;
(9)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 益,进行利益输送;
(10)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接受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负责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2)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揭示合伙企业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13)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 事项;
(16)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利益; (1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8)配合清算人员进行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 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21)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各合伙人(各合伙人)报送以下信息:基金月度财 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每两周报送基金所投项目进度;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 警报告;
(22)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根据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合伙协议约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新乡产业基金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 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唯一合伙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作出变更执行事务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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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决定。
综上所述,新乡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控制新乡投资集团间接控制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实 现对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重要决策的控制,成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实际控制人。 ( 2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结合前述分析,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 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新乡产业基金 壹号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权,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成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公司唯一表决权比例超过 30%的股东
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前后, 公司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 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
|---|---|---|---|---|---|---|---|---|
| 持股股数 (股) |
持股比 例 |
拥有表决权 股数(股) |
表决权 比例 |
持股股数 (股) |
持股比 例 |
拥有表决权 股数(股) |
表决权 比例 |
|
| 石旭刚 | 104,790,368 | 34.61% | 62,397,524 | 20.61% | 104,790,368 | 29.83% | 62,397,524 | 17.76% |
| 新乡产 业基金 壹号 |
32.76% | |||||||
| 24,224,500 | 8.00% | 66,617,344 | 22.00% | 72,680,545 | 20.69% | 115,073,389 | ||
| 樊洁琛 | 4,514,110 | 1.49% | 4,514,110 | 1.49% | 4,514,110 | 1.29% | 4,514,110 | 1.29% |
| 何树新 | 4,054,900 | 1.34% | 4,054,900 | 1.34% | 4,054,900 | 1.15% | 4,054,900 | 1.15% |
| 杭州中 威电子 股份有 限公司 |
3,664,942 | 1.21% | 3,664,942 | 1.21% | 3,664,942 | 1.04% | 3,664,942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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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 2021 年员工 持股计 划 |
||||||||
|---|---|---|---|---|---|---|---|---|
| 朱广信 | 3,142,840 | 1.04% | 3,142,840 | 1.04% | 3,142,840 | 0.89% | 3,142,840 | 0.89% |
| 陈正荣 | 1,780,000 | 0.59% | 1,780,000 | 0.59% | 1,780,000 | 0.51% | 1,780,000 | 0.51% |
| 杨美君 | 1,300,000 | 0.43% | 1,300,000 | 0.43% | 1,300,000 | 0.37% | 1,300,000 | 0.37% |
| 株洲市 国投创 盈私募 股权基 金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
0.37% | |||||||
| 1,294,900 | 0.43% | 1,294,900 | 0.43% | 1,294,900 | 0.37% | 1,294,900 | ||
| 王慷 | 1,213,900 | 0.40% | 1,213,900 | 0.40% | 1,213,900 | 0.35% | 1,213,900 | 0.35% |
| 其他 | 152,825,568 | 50.47% | 152,825,568 | 50.47% | 152,825,568 | 43.51% | 152,825,568 | 43.51% |
| 合计 | 302,806,028 | 100.00% | 302,806,028 | 100.00% | 351,262,073 | 100.00% | 351,262,073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 例为 32.76%,远高于公司第二、三大股东(石旭刚、樊洁琛)持有的表决权比 例 19.05%;同时,根据本次一揽子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 业基金壹号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调整,具体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有权提名上市公司 7 名董 事中的 5 名,并有权推荐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公司唯一表决权比例超过 30%的股东,并且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因此可以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②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能够成为发行人稳定的控股股东, 并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 2020 年 8 月 28 日石旭刚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的《关于杭州中威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等一揽子协议及 2021 年 10 月 21 日签署的《一 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石旭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2,392,844 股股份(占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00%)的表决权(包含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委托给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在石旭刚所持股份解禁后,应进一步将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部分股份(最 多 42,392,844 股、最少 32,662,950 股股份)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以下简称 “远期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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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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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石 旭刚远期股份转让在不同数量下,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石旭刚远期转让32,662,950 股 | 石旭刚远期转让32,662,950 股 | 石旭刚远期转让42,392,844 股 | 石旭刚远期转让42,392,844 股 |
|---|---|---|---|---|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石旭刚 | 72,127,418 | 20.53% | 62,397,524 | 17.76% |
|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 105,343,495 | 29.99% | 115,073,389 | 32.76% |
| 樊洁琛 | 4,514,110 | 1.29% | 4,514,110 | 1.29% |
| 何树新 | 4,054,900 | 1.15% | 4,054,900 | 1.15% |
|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 员工持股计划 |
1.04% | |||
| 3,664,942 | 1.04% | 3,664,942 | ||
| 朱广信 | 3,142,840 | 0.89% | 3,142,840 | 0.89% |
| 陈正荣 | 1,780,000 | 0.51% | 1,780,000 | 0.51% |
| 杨美君 | 1,300,000 | 0.37% | 1,300,000 | 0.37% |
| 株洲市国投创盈私 募股权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0.37% | |||
| 1,294,900 | 0.37% | 1,294,900 | ||
| 王慷 | 1,213,900 | 0.35% | 1,213,900 | 0.35% |
| 其他 | 152,825,568 | 43.51% | 152,825,568 | 43.51% |
| 合计 | 351,262,073 | 100.00% | 351,262,073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发行完成后,在石旭刚远期股份转让数量为
32,662,950 股至 42,392,844 股的区间内,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股比例区间为 29.99% 至 32.76%;对应公司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区间为 21.82%至 19.05%,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持股比例明显高于公司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同时考虑到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能够成为上 市公司稳定的控股股东,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③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持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超过 30%后豁免要约事宜已经 审议通过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1 年 3 月 12 日 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 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直接持有和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超过 30%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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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并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能够实现上市公司后续控制权稳定。 因此,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
(四)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及其依据
1.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无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系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 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因此新乡市财政局承担新乡市国资委的职责。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新财产权〔2018〕 4 号)等相关文件,新乡市财政局已不再对市属企业(市属企业指新乡市人民政府 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具体投资项目进 行审核或备案。
2021 年 1 月 22 日,新乡市财政局向新乡投资集团出具《新乡市财政局关于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明》:“经咨询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上市公司国有 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文件精神,新乡市 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本次收购不 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请你单位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改 进和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财产权〔2018〕4 号)等 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述文件,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由新乡投资集团按照新乡市 财政局关于市属企业投资监管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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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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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的 案例总结如下:
| 序 号 |
上市公司 | 合伙企业名称 及基本情况 |
受让上市公司 股份情况 |
履行的程序说明 |
|---|---|---|---|---|
| 1 | 锦富技术 (300128) |
1、名称:泰兴市 智成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智 成投资”); 2、实际控制人: 泰兴市城东高新 技术产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 |
受让富国平、 杨小蔚持有的 锦富技术 209,963,460 股 股票,并成为 锦富技术第一 大股东 |
2019 年4 月23 日锦富技术披露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披 露:智成投资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及投 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受让锦富技术股 份事宜,并作为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的 全部程序。 |
| 2 | 铁汉生态 (300197), 现已更名为 节能铁汉 |
1、名称:深圳投 控共赢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投控共 赢基金”); 2、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国资委 |
与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共同受让刘水 持有的铁汉生 态231,246,765 股股票 |
2019 年7 月17 日铁汉生态披露的《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披露:根据《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 八条“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 督管理另行规定”之规定,国有出资的 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 投控共赢基金通过协议受让公司股份无 需履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 批程序。 |
注:信息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履行的程序与上述案例类似,无需国有出资机构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 行审批。
2.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2021 年 1 月 25 日,新乡投资集团出具《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 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明》:“我单位已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 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财产权〔2018〕4 号)等相关 规定履行完成全部决策程序,并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020 年 8 月 27 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2020 年第 1 次 会议,全体 5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表决同意收购中威电子的控股权。2021 年 1 月 25 日,新乡产业基金出具《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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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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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关于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收购杭州中威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明》:“我单位已就本次收购事项履行完成 全部决策程序,并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2021 年 1 月 25 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出具《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壹号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问题的说 明》:“经论证分析,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已就本次收购事项履行完成全部决策程 序。新乡投资集团、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均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综上所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等成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无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且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 部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石旭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2,392,844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并质押给给新 乡产业基金壹号,但并未设置平仓线。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石旭刚财务状 况良好,不存在违约情形。石旭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市值(以 2021 年 10 月末 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覆盖上述股票质押对应债务本金余额的 146%以上。结合 相关质押协议的约定,石旭刚所质押的股票目前不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通过本次发行成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经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2、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主要是为本次收购上市公 司控制权而成立,除投资发行人外,未有其他投资;本次通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的原因为新乡投资集团希望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能力和经 验开展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宜;经查询,通过合伙企业的形式控股上市公司的做 法较为常见,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符合相关规定,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及其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能够保持发行人控 制权稳定;
3、最近一年一期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其合伙人在报告 期并未发生变化;通过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经营决策、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和各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来看,新乡市人民政府作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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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作为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股份、认购本次发行股 份等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无需履行国资 审批程序。
二、对问题 2 的回复
问题 2、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新乡市人民 政府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乡投资集团)将成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下属两 家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新乡投资集团均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相 同或相似的企业情况,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问题 1 中的要求,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对于已 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类收入或毛 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双方的非公平竞争、 利益输送或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说明上述同业竞争是 否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请发行人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 战略等,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后续安 排,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具体安排及实施计划,在前述安排及计划实 施前如何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强化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 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避免关联交易的具 体措施。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意见:
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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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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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发行人《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修订稿、《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修订稿等文 件,了解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会新 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
查阅《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关联方的规定;
-
查阅《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和判 断原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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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乡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下发的《新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新乡市财政局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市属企业投 资监管工作的意见》(新财产权〔2018〕4 号),查询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财 政局承接了新乡市国资委的职能)的定位及职能概况,核查新乡市财政局对下属 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作用及影响;
-
通过实地走访、获取并查阅新乡市财政局控制的相关企业清单;
-
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新乡投资集团及下属企业情况,对比经营范围等
分析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
查阅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主要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实际控制人 新乡市财政局出具的《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函》;
-
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情
况;
-
取得财政局下属一级企业名单及一级企业出具的相关文件;
-
取得发行人与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信息”)签署 的销售合同和发行人内部审核程序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 (一)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与发行人经营范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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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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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 中的要求,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对于已存在同业竞争 的业务,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 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双方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 送或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说明上述同业竞争是否会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 对于存在 同业竞争情况的要求如下: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 增同业竞争,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 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 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 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 并出具明确意见。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所首发审核问答相关内容。发 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 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 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对于关于 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规定如下: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 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对于已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结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双方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或让渡 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说明上述同业竞争是否会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产生的同业竞争是否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分析如下: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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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 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新乡产业基金 壹号,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新乡市人民政府。由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化导致发行人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河南新 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 家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除投资发行人之外,不 存在其他投资情形。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已经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对中威电子保持实质性控制关 系期间,本合伙企业将根据业务板块划分、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适当安排, 将不会采取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国内外智能化安防、智慧城市、智能视频云、 公共安全视频大数据技术等领域的销售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本 合伙企业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上 述业务。如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威电子上述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合伙企业同意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 有利于中威电子的利益为原则,通过采取并购重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业务 经营委托、股权委托或将新业务机会赋予中威电子及其子公司等多种方式予以消 除。
2、在本合伙企业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合伙企业保 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3、如本合伙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 能形成竞争,本合伙企业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本合伙企业与该等产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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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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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合伙企业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
4、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合伙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
5、本合伙企业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合伙企
-
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因此,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 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间接控制主体新
乡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 1)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企业情况
根据《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主要业务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核实,截至本说明出 具日,新乡投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情况: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1 | 河南新投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
| 1.1 | 新乡保障房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土地资源 整理、拆迁与投资;建筑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1.1 | 新乡新投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住宿;餐饮;旅行社服务; 室内专项体育场所管理服务 |
| 1.1.2 | 新乡建工建设有限 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装修装饰工程、 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 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环保工程、通信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 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 工程、施工劳务工程的专业承包;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 械租赁、城市园林绿化及养护。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1.2.1 | 河南福众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
五级企业(100%) | 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公用工程、地基与 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 高耸构筑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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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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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上范围凭资质证经营) | |||
| 1.1.3 | 新乡市铁西旧城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以自有资金对旧城改造及拆迁投资、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 础设施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土地资源整理, 建筑材料销售 |
| 1.1.4 | 新乡市鑫房置业有 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 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不含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1.5 | 新乡新投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工程管理服务(不含投资、担保);招标代理;土地规划 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审计服务;财务咨询管 理服务;房地产评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 1.1.6 | 新乡市湖畔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房屋拆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1.7 | 新乡市城投滨河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四级企业 (51.96%) |
房地产开发、销售,电力供应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1.8 | 新乡高新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 (51.00%) |
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营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与 运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2 | 新乡云政科技信息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计算机系统集成产品、通信设备的销售、服务和维护;互 联网、物联网的数据服务;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 售、服务和维护;数字内容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及代 理;承接计算机网络及应用工程;电子系统工程、建筑智 能化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安装;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 与安装;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测评、咨询的服务;产业 园区的建设运营管理;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 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百货零售;卷烟、雪茄 烟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和零售; 金属制品的批发及零售;灯杆、垃圾清洁车、新能源充电 桩的销售 |
| 1.3 | 新乡市昆仑橡塑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工程塑料研发、工程塑料、改性树脂、化工产品(不含易 燃、易爆、危险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 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经营) |
| 1.4 | 河南金信计算机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86%) | 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研发、销售与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综合布线及相 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代理; 互联网、物联网的信息服务;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 用品、电脑、耗材的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4.1 | 河南省新投云软件 开发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软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硬件销售及售后服务;教育咨询 服务 |
| 1.4.2 | 河南平原大数据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60%) | 知识产权服务;大数据资产交易;大数据金融衍生数据的 设计及相关服务;大数据清洗及建模技术开发;大数据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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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关的金融杠杆数据设计及服务;产业数据搜集众包服务; 构建数据分析系统服务;数据资产评估业务;数据资产咨 询服务 |
|||
| 1.5 | 新乡众邦化工有限 公司 |
三级企业 (59.71%) |
改性高强度聚苯乙烯生产**(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 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审批后方可经 营,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 1.5.1 | 新乡众邦化工新材 料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改性高强度聚苯乙烯专用塑料生产、研发销售,塑料制品 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
| 1.6 | 河南平原大数据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51%) | 大数据软件开发及技术推广服务;大数据及智能化工程设 计、施工、咨询;大数据清洗及建模技术开发;企业征信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策划服 务;软件开发及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 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大数据中心(园区)与运营管理(未经 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该 公司尚未实际运营 |
| 2 | 新乡智慧城市建设 管理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智慧城市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设施建设;专业 停车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停车场的设计、 安装及咨询服务;智能停车场及立体停车库的建设、运营、 管理;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充电站建设;新 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洗车服务;通信设备和设施租赁及 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2.1 |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71.12%)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制 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 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 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教学专用仪器 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 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 统集成;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 | 新乡新投酒店产业 管理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 务;足浴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旅游业务; 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 活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健身休闲活动;棋 牌室服务;洗烫服务;家政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 饰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 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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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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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酒店管理; 柜台、摊位出租;婚庆礼仪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3.1 | 河南省新乡宾馆酒 店管理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 务;足浴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旅游业务; 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洗烫服 务;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停车场服务;业务培训(不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 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酒店管理; 柜台、摊位出租;婚庆礼仪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3.2 | 新乡市九州宾馆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生活美容服 务;足浴服务;旅游业务;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健身休闲活 动;棋牌室服务;洗烫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 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停 车场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 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 育培训活动);酒店管理;柜台、摊位出租;婚庆礼仪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 3.2.1 | 新乡市金悦假日酒 店有限责任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酒店管理;房屋租赁 |
| 4 | 新乡新投道路建设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公路工程建设及运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5 | 新乡卫河环境治理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区域环境治理;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农业、林业的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建设管理运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 产的管理与经营;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项 目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自有房屋租赁;五金、建材产品批发、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建设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不含危险化学品及 燃气输送管道);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河湖治理及防洪设 施工程建筑;绿化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5.1 | 新乡市卫岸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 |
| 5.2 | 新乡市卫风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 |
| 5.3 | 新乡市卫畔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土地整治服务; 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 |
| 6 | 新乡平原铁路投资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场站土地综合开发;物 业管理;广告经营业务 |
| 7 | 新乡市平原新投文 | 二级企业(100%) |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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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化艺术有限公司 | 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竞赛组织;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办公用品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票务代理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体育赛事策划;文化娱 乐经纪人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 品除外);礼仪服务;停车场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物业 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租赁;游乐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演出场所经营;餐 饮服务;电影放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7.1 | 新乡市新星剧场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电影放映、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停 车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 营)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歌舞娱乐、餐厅兼营: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 8 | 新乡市排水工程有 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污水、污泥处理、市政工程施工(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 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 8.1 | 河南新投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99%) | 污水处理、环境信息收集、环保技术及设备的研发、销售、 安装、服务;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 处理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处理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工 程、市政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对外贸 易经营 |
| 9 | 新乡市新投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 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网络技术服务;软件 开发;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版发行);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体育赛事策划;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 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乐器维修、调试;乐器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票务代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游乐园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电影放映;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10 | 新乡市土地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土地开发 |
| 11 | 新乡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建设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建设项目所需的工 业原料和机械设备(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11.1 | 新乡市金象皮革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 (53.43%) |
山羊皮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 危险品)、皮革机械批发、零售;设备租赁(凡涉及许可 证经营的项目凭证经营) |
| 12 | 新乡市交通道路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交通道路、高速公路投资与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 (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12.1 | 新乡市诚通置业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 凭许可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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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12.2 | 新乡市诚通公路养 护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 |
三级企业(100%) | 公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施工(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 许可证经营) |
| 13 | 新乡市卫北经济投 资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园区规划设计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租赁;房地产招商引 资;服务园区企业;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 物业管理服务。 |
| 14 | 新乡市经济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投资及资产管理(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14.1 | 新乡市城投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销售,土地开发、房屋租赁 |
| 14.1.1 | 新乡市翔展置业有 限责任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14.1.2 | 新乡市凤展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 |
| 14.1.3 | 新乡市鸿展置业有 限公司 |
四级企业(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 |
| 14.1.4 | 新乡市新投智慧城 市运营服务有限公 司 |
四级企业(100%) |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 家政服务;日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 务;园区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销售代理;洗车服务;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住房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 14.1.5 | 新乡市宏展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 (94.99%) |
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投资、运营、维护、租赁;工程建设、 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装饰材料、防腐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的销售*(涉及许 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5 | 河南新投保税物流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货物中转、货运代理(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 16 |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 购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二级企业 (99.3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6.1 |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 购投资基金壹号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三级企业 (99.99%)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
| 16.2 |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 购投资基金贰号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三级企业 (99.98%)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7 |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98.23%)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 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有效期至2021 年3 月 26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 经营) |
| 17.1 | 新乡市城投商贸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100%) | 冶金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 料、钢材、普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水泵及配件、化工 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 装食品、针纺织品、纺织面料、服装鞋帽、印刷品耗材(不 含危化品)、电脑软硬件、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体 育用品(不含弩)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以上各项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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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接 持股比例(注) |
经营范围 |
|---|---|---|---|
| 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及国家禁止经营项目除外) | |||
| 18 | 新乡太行基础设施 建设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78.26%) |
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水利设施建设投资;市政工程及 养护、园林绿化工程;土地开发、资产管理服务。建材、 五金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9 | 新乡新投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51%) | 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 开发服务;土地开发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建筑材料批发 零售;园林绿化施工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9.1 | 原阳县新投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80%)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市政道 路工程建设 |
| 20 | 卫辉市新投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100%)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文物保护工 程施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 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 理;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游览景区管理;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休闲观光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市场营销策划;园区管理服务;城市公园 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注:新乡投资集团系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一级企业,其对外投资的企业级次依次递增。
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情况:
由于如下原因,以下八家公司未纳入新乡投资集团的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如 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 1 | 新乡市自来水公司 | 100.00% | 未实际运营,待注销 |
| 2 | 新乡市铁路处 | 100.00% | 未实际运营,待注销 |
| 3 | 新乡市凤泉湖实业有 限公司 |
100.00%(注:由新乡投资集团子公司新 乡市卫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名义持有人,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土地的开发;厂房建设及租赁销 售、物业管理、项目建设管理; 电力设备销售 |
| 3.1 | 河南新电固锂新能源 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注:由新乡投资集团子公司新 乡市卫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新乡 市凤泉湖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名义 持有人,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电池及电池材料技术研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
| 4 | 美康惠管理咨询(河 南)有限公司 |
51.00%(注:由新乡投资集团子公司河南 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持股51.00%,实际 持股比例为17.85%,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
未实际运营 |
| 5 | 河南新焦城际铁路有 限公司 |
50.00%(注:由新乡投资集团子公司新乡 平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另一股 东亦持股50%,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 |
4-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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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乡市卫滨区贾屯污 水处理有限公司 |
100.00%(注:由新乡投资集团子公司新 乡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持股100%) |
未实际运营,待注销 |
|---|---|---|---|
| 7 | 河南省新乡市物资贸 易中心 |
100.00%(全民所有制企业,未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 |
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轻工 材料;自有房屋租赁; |
2)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分析
根据上述列表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投资集团控 制的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 家公司部分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
|---|---|---|
| 1 |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与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 |
| 2 | 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工程 |
上述企业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收入、 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存在同 业竞争的业务 |
2020 年度(万元) | 2020 年度(万元) | 2021 年1-9 | 月(万元) |
|---|---|---|---|---|---|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
| 河南新电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
电子与智能化系 统集成工程 |
1,557.13 | 262.83 | 652.13 | 251.69 |
| 新乡智慧城市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 |
智慧城市信息化 建设工程 |
- | - | - | - |
| 合计 | 1,557.13 | 262.83 | 652.13 | 251.69 | |
| 发行人主营业务 | 19,945.33 | 2,386.44 | 14,853.28 | 4,830.48 | |
| 占比 | 7.81% | 11.01% | 4.39% | 5.21% |
由上表可知,2020 年度,新乡投资集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 系的业务合计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7.81%、 11.01%;2021 年 1-9 月,新乡投资集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业务合计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4.39%、5.21%, 均远低于 30%,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叠,但主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 根据上述列表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投资集团控 制的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新乡云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河南金信计算机 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美康惠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 司和新乡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6 家公司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一定重叠,但在实际 开展业务过程中并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新乡投资集 团已经出具承诺,上述 6 家公司未来不新增与中威电子相同或相似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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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且在今后开展业务过程中,不经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4)新乡投资集团已经出具相关承诺:
针对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保障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新乡投资集团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中威电子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 间,本公司将根据业务板块划分、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适当安排,将不会采 取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国内外智能化安防、智慧城市、智能视频云、公共安 全视频大数据技术等领域的销售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本公司也 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上述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中威 电子上述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以有利于中威电子的利益为原则,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业务 调整等方式,稳妥推进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可能对上市公 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控制的 2 家企业(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与中威电子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本公司承诺在成为中威电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以如下方式避免、减少或消除 同业竞争情形:
①对于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中威电子间 接控股股东之日起 1 年内,将以股权出售、资产/业务合并、资产剥离或收购方 式,将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业务或整体并入上市公司或出售给 无关联第三方。
自本公司成为中威电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至上述同业竞争情况整改完毕 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本公司将按季度根据财务报表及在手订单进行分析 并预测,确保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低于 30%,确保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情形。
②对于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中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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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除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项承诺予以规 范外,本公司将严格控制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承诺不以其自身名义独立实施或主动承接与中威电子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如存 在与中威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潜在业务机会的,将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并 按照本承诺函第 4 条的约定将该等业务或机会优先让予上市公司,确保其与上市 公司不发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控制的 6 家企业(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 限公司、新乡云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河南金信计算机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大数 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美康惠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新乡建工建设有限公 司)存在部分经营范围与中威电子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但实际经营业务实质上不 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上述 6 家公司未来不新增与中威电子相同或相似的 经营范围,且在今后开展业务过程中,不经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3、在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 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 质性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 有可能形成竞争,本公司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本公司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 关的资产或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4、如本公司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将 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 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但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 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若上市公司 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 30 日内未就是否接受 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上市公司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业务。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6、本公司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承诺函自出具日起生效,本公司之前出具的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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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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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函为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间接控制 主体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 2 家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存在同业竞争业 务的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的比例远低于 30%,不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③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1)新乡市财政局代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乡市国 资委”)承担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因此新乡市财政局承担新乡市国资委的职责, 是代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 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因此,新乡市财政局仅代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辖区内国有 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 也不干预新乡市属企业(即新乡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具体事项。
2)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下属企业情况
根据《新乡市财政局监管企业名单》、各一级企业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中介 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核实,截至本说 明出具日,新乡市财政局负责监管且正常经营的一级企业及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级次及直 接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 1 | 新乡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注) |
一级企业 (86.81%) |
对电力、公交、制造业、物流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 目进行投资;土地开发。(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 证经营) |
| 2 | 新乡文化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
一级企业 (100%) |
文化及相关产业投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 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经营)。 |
| 2.1 | 中原文产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80%)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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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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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相 关文件经营)。 |
|||
|---|---|---|---|
| 3 | 新乡平原发展 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一级企业 (100%) |
以参股、控股、债权投资等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和资产经 营管理、资本运营;受托管理和经营政府相关的专项基金、 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开展投资咨询和投资代理;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经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3.1 | 新乡发投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以参股、控股、债权投资等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和资产经 营管理、资本运营;开展投资咨询和投资代理等业务(经 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
| 3.1.1 | 新乡亚太绩效 评价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51%) |
从事绩效评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绩效评价咨询与服务;政府采购代 理;招标代理;绩效评价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科技项目 代理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科技 成果鉴定服务;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科技企业技术扶持服 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
| 3.2 | 新乡沿黄生态 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对外投资;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 行投资和管理,咨询;对农林、健康、生态、科技、文旅 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和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3.2.1 | 新乡沿黄旅游 开发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游览景区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城市公园管理;农副产品销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 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体育赛事策划;客运索道经营;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住 宿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餐饮服 务;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
| 3.2.2 | 新乡黄海置业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 管理咨询;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物业 管理;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房屋拆迁服务;工程管 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城乡市容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财务咨 询;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 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2.3 | 新乡沿黄绿色 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供电业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 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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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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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 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3.2.4 | 新乡沿黄农业 生态公园建设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农业生态公园项目投资、开发和管理;土地整理;生态环 境整治;旅游资源项目开发、经营、咨询和管理;景区开 发、运营和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物业管 理和服务。 |
| 3.2.5 | 新乡沿黄大河 有机农场建设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农场开发、经营和管理;土地整理;农业信息咨询服务, 农耕文化传播、服务;畜牧养殖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技术 咨询;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仓储、物流基地 建设、管理与服务;旅游风景区开发、运营和管理;农业 观光旅游,果蔬采摘;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议、会展 服务;广告制作、发布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和服务。 |
| 3.2.6 | 新乡沿黄汇农 发展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 咨询和管理。 |
| 3.2.7 | 新乡沿黄园林 生态建设有限 公司 |
三级企业 (51%)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 服务;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然生态系 统保护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 服务;植物园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城市公园管理; 游览景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文化场馆管理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土地整治服 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体育赛事策划; 体育竞赛组织;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施工;人工造林;休闲观光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 3.2.8 | 原阳县沿黄生 态建设有限公 司 |
三级企业 (51%) |
对外投资;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 行投资和管理,咨询;对农林、健康、生态、科技、文旅 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和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土地整理; 乡村环境治理。 |
| 3.2.8.1 | 原阳县沿黄河 砂经营有限公 司 |
四级企业 (100%) |
河砂开采、销售;河道疏浚;建筑材料销售;采砂技术咨 询;场地租赁。 |
| 3.2.9 | 封丘县沿黄生 态建设有限公 司 |
三级企业 (51%) |
对外投资;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 行投资和管理,咨询;对农林、健康、生态、科技、文旅 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和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建筑材料生 产、销售;土地整理;乡村环境治理。 |
| 3.2.9.1 | 封丘县沿黄河 砂经营有限公 司 |
四级企业 (100%) |
河道采砂;河道疏浚;采砂技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场 地租赁。 |
| 3.2.10 | 长垣市沿黄生 态建设有限公 司 |
三级企业 (51%) |
对外投资;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 行投资和管理,咨询;对农林、健康、生态、科技、文旅 产业进行直接投资和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建筑材料生 产、销售;土地整理;乡村环境治理(具体以工商管理部 门核定为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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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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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1 | 长垣市沿黄河 砂经营有限公 司 |
四级企业 (100%) |
河道疏浚及河砂开采;砂石及建筑材料储运、销售;采砂 咨询;场地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
|---|---|---|---|
| 3.2.11 | 新乡平原示范 区沿黄生态建 设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51%) |
对政府引导项目进行投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和管 理、咨询;对农林、健康、生态、科技、文旅产业进行直 接投资和管理、咨询;资产管理;建筑材料生产销售。 |
| 3.2.11.1 | 新乡平原示范 区沿黄河砂经 营有限公司 |
四级企业 (100%) |
采砂技术咨询;河道疏浚及河砂开采;沙石及建筑材料储 运、销售;场地租赁。 |
| 3.2.12 | 河南沿黄鑫汇 洋冷链仓储有 限公司 |
三级企业 (51%) |
一般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农 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土地 整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3 | 新乡发投基因 中心建设运营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60%) |
基因中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租赁;物业管 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4 | 新乡平原国资 经营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
一级企业 (100%) |
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基金项目管理、项目投资业务管理及 经营;企业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企业和资产托管;企 业重组、并购、顾问及代理;接收、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
| 4.1 | 新乡市平原国 资企业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100%) |
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接收、管理 和处置不良资产;企业重组、并购咨询服务。(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4.2 | 新乡市平原国 资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 食品、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销售;房屋租赁服务;餐饮 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水、电、暖安装;垃圾清运服务; 绿化工程;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
| 5 | 新乡市公共交 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
一级企业 (100%)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公交场站综合开发及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车辆租赁、车辆维修、汽车充电服 务、汽车配件销售;公交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旅游客车运输;驾校培训;机动车燃油零售、机动车天然 气零售、加氢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凡涉及许可 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5.1 | 新乡市公交出 租汽车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100%) |
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 目凭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经营)。 |
| 5.2 | 新乡公交汽车 维修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 务;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5.3 | 新乡市公交安 驿达停车服务 |
二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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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 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 租;集装箱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 理;广告制作;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二手车经 销;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5.4 | 新乡公交汽车 租赁服务有限 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汽车租赁;婚庆礼仪服务;代驾服务;机动车 修理和维护;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会 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5.5 | 新乡公交商贸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一般项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杂品 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纸制品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物业管理;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 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销 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5.6 | 新乡市白小屯 机动车安全性 能检测站 |
二级企业 (100%) |
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服务,汽车尾气检测服务* |
| 5.7 | 新乡市新辉场 站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其他企业管理服务(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 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 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 6 | 新乡市演艺有 限责任公司 |
一级企业 (100%) |
戏剧、歌舞、杂技、武术、模特剧(节)目的创作;文艺 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演出服装道具和文化艺术品销售; 戏曲、杂技、歌舞、音乐表演 |
| 7 | 新乡白鹭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
一级企业 (90%) |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各种纤维及相关 服装、服饰、产业用产品的织造、印染、制造、销售和进 出口,各种相关的原材料、生产设备、配件、仪器、仪表 及零部件的制造、销售和进出口、各种相关的生产技术和 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口、房屋、设备、土地等资产租赁,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 |
| 7.1 | 新乡白鹭精纺 科技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各种纤维、纱线研发制造加工;进出口贸易;纸箱制造、 纸管制造,塑料编织制品制造加工;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 |
| 7.2 | 新乡白鹭新材 料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PVA高强纤维、PVA膜制造及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
| 7.3 | 新乡市华鹭科 技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99%) |
针织面料、服装,生产销售;纺织原料、纺织品、印染品 销售;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料、机械设备、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及企业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7.4 | 新乡市白鹭物 业管理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100%) |
物业管理水电暖安装与维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日杂用品百货批发零售房屋租赁生活美容美发餐饮洗浴 家用电器塑钢门窗房顶路面维修、房屋咨询服务、家政服 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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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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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许可证经营、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
|---|---|---|---|
| 7.5 | 新乡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30.17%) |
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 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 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供热及相 应技术咨询服务。 |
| 7.5.1 | 新疆白鹭纤维 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来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棉浆粕、粘胶纤维的制造和销售,纱、线、 纺织品的制造和销售;粘胶纤维面料、里料的制造与销售;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职业技能培训,房屋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5.2 | 新乡市星鹭科 技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100%) |
纺织品制造及销售;纺织原料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
| 7.5.3 | 新乡市白鹭能 源服务有限公 司 |
三级企业 (100%) |
经营对外供热及相应技术咨询服务 |
| 7.5.4 | 新乡市兴鹭水 务有限公司 |
三级企业 (90%) |
工业及民用水的生产、供应、销售和服务。 |
| 7.5.5 | 新疆天鹭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 司 |
三级企业 (100%) |
纤维素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 深加工和销售;棉浆粕的制造与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设 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副产品元明粉的销售;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 料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8 | 新乡市市政工 程处有限公司 |
一级企业 (90%)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泥 制品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工程管理服务;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砼结 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8.1 | 新乡市第二市 政工程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89.67%) |
市政道路、桥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给排水管道安装、路 灯安装工程、沥青制品、混凝土制品制造(凡涉及许可经 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
| 8.2 | 新乡市通达新 型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混凝土制造(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 8.3 | 新乡市东延市 政道路建设有 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市政道路工程 |
| 8.4 | 新乡市卓晖建 设工程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100%) |
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排水建筑服务、 管道安装、路灯工程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8.5 | 河南投拓建设 | 二级企业 |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 |
4-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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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有限公司 | (100%) | 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房屋拆迁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总 部管理;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 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规划 设计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 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市政 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
|---|---|---|---|
| 8.6 | 新乡双宽建设 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8.7 | 河南卫投市政 工程有限公司 (曾用名:河 南川筑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100%) |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 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幕墙工程、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 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 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 程、特种工程、建筑劳务分包。 |
| 8.8 | 新乡新森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
二级企业 (47.98%) |
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勘察、设计、 建设、养护、管理、技术咨询、运营维护。 |
| 8.9 | 新乡市国业建 设工程有限公 司 |
二级企业 (28.37%) |
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市政工程建设监 理* |
| 9 | 河南电池研究 院有限公司 |
一级企业 (71.55%)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 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 物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
注:新乡投资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详见上文分析。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 家公司外,新乡 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4-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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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乡市财政局已经出具相关说明
根据新乡市财政局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具《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同业竞争 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函》:新乡市财政局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新乡市 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新乡市财政局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不干 预所监管企业经营活动;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外,新乡市财政局所监管的其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与中威电子不存在同业竞 争;新乡市财政局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新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期间,将不会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代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乡市财政 局已经出具相关说明,将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 3 )同业竞争是否导致双方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或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①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的情形
a.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与发行人 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和发行人均按照各自内部议事规则开展经营活动,且发行人 所属的行业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已形成充分竞争态势,不存在非公 平竞争、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一方通过市场垄断地位侵占其他主体利益的 情形。同时,新乡投资集团也已经出具承诺,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承诺期限内 解决同业竞争,并促使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 业务。
b.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新乡市人民政府。根据新乡市 财政局出具的相关说明,新乡市财政局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新乡市 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新乡市财政局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不干 预所监管企业经营活动,并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期间,不会进行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因此,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的情形。
②发行人与竞争方关于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 已出具承诺,当涉及同业竞争的企业获得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4-1-51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的业务机会,将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 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发行人,但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但 上述单方面商业机会让渡的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也未对发行人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并新增同业竞争,但新增的同业竞争业务规模较小,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及毛利比例较低;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和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新乡市财政局均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和说明,承诺将在承诺期内解决已存在的 同业竞争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双方产生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等情形。 为了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新乡投资集团单方面做出的向发行人让渡商业机会 的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因此,因本次发行产生的 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请发行人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后续安排,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的具体安排及实施计划,在前述安排及计划实施前如何避免出现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强化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
- 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立足于视频监控行业,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智能化安防、智慧城市、智 能视频云、公共安全视频大数据技术等领域。近年来公司积累了较为成熟的项目 技术与经验。未来引入新乡国资股东后将继续深耕成熟市场,同时开拓新市场, 并通过试点项目稳步推广落地。
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进一步扩充资本实力,持续对新兴 技术领域进行研发投入、布局创新产品技术,增强抗风险能力,以应对行业格局 的变革,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未来,在安防行业智能化转型、智慧城市竞争加 剧的背景下,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构筑自身的技术壁垒,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赋能视频监控产品,将“产品+服务”的传统业务模式升 级至“云服务+运营”的高效业务模式,从而实现向以 AI 视频应用为核心的行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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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后续安排,
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具体安排及实施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在立足现有市场的同时,还将以引入新乡国资 作为契机,积极拓展公司在河南省和新乡市的智慧城市业务。如上所述,本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和 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乡市财政局均出具了相 关的承诺和说明,对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进行了 安排,具体的承诺和说明内容详见本题第一问相关内容。
- 在前述安排及计划实施前如何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进一 步强化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
针对发行人与新乡投资集团控制的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乡智慧城 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在整改完毕前可能出现的重大不利影响,新 乡投资集团做出补充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中威电 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 1 年内,将以股权出售、资产/业务合并、资产剥离或收 购方式,将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业务或整体并入上市公司或出 售给无关联第三方。
自本公司成为中威电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至上述同业竞争情况整改完毕 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本公司将按季度根据财务报表及在手订单进行分析 并预测,确保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低于 30%,确保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情形。
(2)对于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中 威电子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除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 1 项承诺 予以规范外,本公司将严格控制新乡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 营业务,承诺不以其自身名义独立实施或主动承接与中威电子存在同业竞争的业 务,如存在与中威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潜在业务机会的,将在合法合规情 况下,并按照本承诺函第 4 条的约定将该等业务或机会优先让予上市公司,确保 其与上市公司不发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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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如本公司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 将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 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但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 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若上市公 司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 30 日内未就是否接 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上市公司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 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业 务。”
综上所述,新乡投资集团已经出具补充承诺,补充完善了在同业竞争整改完 毕前避免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措施,相关措施可操作性较强。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 否新增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避免关联 交易的具体措施
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交
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与新电信息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 377.23 万元。除此 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其他公司无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 下:
| 下: | 下: | |||||
|---|---|---|---|---|---|---|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 额 |
合同签订时 间 |
是否履行 完毕 |
预估毛利率 | 实际毛利率 |
| 1 | 新乡国际商业中 心酒店智能化工 程 |
361.00 | 2021年6月 | 否 | 不高于20% | 尚未履行完 毕 |
| 2 | 14.26 | 2021年5月 | 是 | 20%-30% | 21.20% | |
| 3 | 1.97 | 2021年5月 | 是 | 20%-30% | 22.10% | |
| 合计 | 377.23 | - | - | - | - |
(2)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与新电信息就购买新乡国际商业中心酒店智能化工程项目相关设备 分别于 2021 年 5 月、2021 年 6 月签订了三笔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 377.23 万元,
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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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金额、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及培训所需费用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等。
其中,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两笔合同的毛利率分别为 21.20%和 22.10%; 同时,根据发行人成本预算,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金额为 361 万元的销售合同的 毛利率在 20%左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区间为 11.96%至 32.52%, 公司与新电信息签订合同的毛利率处于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区间,不 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司与新电信息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价格公允。(3)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或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但关联董事应当 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应当回避。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 2021 年 5 月公司与新电信息签订的 2 份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已经履行内部程序,由公司董事长进行了审批;对于 2021 年 6 月公司与新电信息签订的 1 份金额大于 300 万元销售合同,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电信息签订 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海军、张高峰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 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报告期内与新电信息签订的 销售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 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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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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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避免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 1 )新乡市人民政府不干预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事项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财政局仅 代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也不干预 所监管企业经营活动。
(2)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制主体及实际控制人拟采 取的避免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制主体拟采取的避免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 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 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 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间接控制主体新乡投资集团均 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非必要的 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 股东利益。
2、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 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 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若违反上述承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及间接控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避免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财政 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出具《新 乡市财政局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函》,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内容如下:
“新乡市财政局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主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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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预所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并敦促下属 企业按照价格公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制主体及实际控制人 均已出具了相关承诺或说明,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 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新 增同业竞争,但新增的同业竞争业务规模较小,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比 例较低;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间接控 股股东新乡投资集团和代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 乡市财政局均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和说明,承诺将在承诺期内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 争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双方产生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等情形。为了 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新乡投资集团单方面做出的向发行人让渡商业机会的承 诺,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因此,因本次发行产生的同业 竞争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后续安排, 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前述安排及计划实施前能够避免对发行人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相关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控制的新电信息签订的关联合同定价 公允并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新增显失公平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间接控制主体新乡 投资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新乡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乡市财政局均出具了相 关的承诺或说明,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对问题 4 的回复
问题 4、2020 年,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因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被我所通报批评。发行人终止 2017 年非公 开发行的“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和“视频大数据智能应用技术研发项目”,并将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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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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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募集资金 21,632.56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相关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占用资金归还情况 等,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目前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前次募集资金最终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比例, 相关募投项目终止原因,已投入部分是否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意见:
核查过程:
1.查阅并取得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8 号)、深交所出具的《关 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9 号) 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石旭刚违规占用资金、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等相关情况;
2.查阅并取得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归还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凭证及银行回单;
3.查阅并取得发行人对上述违规行为的整改资料,了解发行人整改情况;
-
4.对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和部分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了
-
解公司内控执行情况;
5.取得并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
6.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浙江证监局、深交 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董监高的诉讼、仲裁、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信息; 7.取得发行人及董监高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相关违规行为整改及占用资金归还情况
1. 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
2020 年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因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公司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等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深交所通报批评,上述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 下:
(1)违规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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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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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发行人通过购买资产、项目备用金出借等方式向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石旭刚及其关联方或债权人转出资金 2,818.46 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 955.60 万元。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日最高占用资金余额为 2,818.46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已全部归还占用资金。
(2)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9 年发行人未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将拟投入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涉及金额 2,314.00 万元;并将募集资金 955.60 万元通过软件等资产采购的方式,最终流向石旭刚先生个人及其关联账户或债权 人账户。公司合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3,269.60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上 述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 .违规占用资金事项的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深交所通报批评后,立即就相关涉及的问题进 行了积极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截至 2020 年 4 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已归还了全部违规占用资 金,并补偿了相关利息 155.67 万元,因此未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组织了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证券部 和财务部部分人员集中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新证券法的解读》及《市场监管案 例的介绍》等,加强公司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认识,提升规范运作 水平。
(3)进一步强化公司内控管理,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不断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严格落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及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制度》,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 健全和完善有关内控制度,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整改情况
(1)公司及时地解除了存在的违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已归还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
(2)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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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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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
(3)加强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相关董监高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
(4)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尤其在原有 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盲点的自然人资金流水等方面,加强监管,避免存在变向的 资金占用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整改 完毕,整改效果较好,未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重大损害。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因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被 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被深交所通报批评,但发行人进行了积极整改,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已经归还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整改效果较好,未对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重大损害。
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4-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目前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通过上述整改,公司相关人员增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得以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得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314 号),认为中威电子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2021 年 2 月,新乡产业基金壹号通过受让股份及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持有公 司 22.00%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强化了对上市公司 的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经聘任新的公司财务总监, 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新乡产 业基金壹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因此,本次发行后新乡国资能 够控制上市公司,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增强公司内部控制, 并避免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市人民政 府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内控治理水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完毕,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占 用的资金已经全额归还并偿还了相应的利息。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四、对问题 5 的回复
问题 5、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98.36 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 14,373.3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 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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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 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2)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 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 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 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 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3)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 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 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核查过程:
-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了解发行人投资
性房地产科目的具体内容;
-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取得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资质,核查是否存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全部房产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
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 取得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关于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相 关情况的关于涉房事宜的书面说明,了解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 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核查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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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上市公司 的关系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 房地产开 发相关业 务类型 |
|---|---|---|---|---|
| 1 | 杭州中威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 系统集成,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楼宇智能化工程 的设计、施工,安防产品、通信产品、计算机软件的 生产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设备租赁。 |
否 |
| 2 | 河南中威智能 机器人有限公 司 |
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工业互联 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 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否 |
| 3 | 杭州中威安防 技术有限公司 |
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楼宇智能化工程的设 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 批发、零售:安防产品,光端机,计算机软件。 |
否 | |
| 4 | 杭州中威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 5 | 杭州中威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除停车收费服务), 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绿化养护,餐饮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道路保洁;批发:建材、装潢材料、家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否 | |
| 6 | 杭州中威驿享 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 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技术、智能技术、计 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技术、电子产品;服务:商 务信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与辅助 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 7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限 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工业机器人制造;产品设计;销售计 算机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 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技术开发、转让、推广、服务、咨询。(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 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
否 |
4-1-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 8 | 浙江网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劵、期货业 务咨询);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 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软件销售;软件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以上范围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技术 研究。(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否 |
| 9 | 南望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 |
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图像传输设备、工业 自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 无线电遥控遥测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成果 转让,安防工程、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安防 器材、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纺织品及原 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灯具、汽车、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的销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自有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2.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相关资质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参股公司出 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 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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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 落 |
土地使 用权取 得方式 |
登记时间 | 面积 | 使用期限 | 规划 用途 |
权利人 |
|---|---|---|---|---|---|---|---|---|
| 1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 10874324号 |
西湖区文 三路259 号A幢十 九层 |
出让 | 2010.10.18 | 1,236.38m2 | 2049.06.17 | 非住 宅 |
发行人 |
| 杭西国用(2010) 第014326 号 |
2010.10.20 | 分摊土地面积 151.8m2 |
综合 | |||||
| 2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950074889号 |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3301 房 |
出让 | 2012.07.09 | 土地共用面积 7,168.96m2/房 屋建筑面积 126m2 |
自1993年9 月25日起, 使用年限 50 年 |
办公 | 发行人 |
| 3 | X京房权证朝字第 1147319号 |
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甲19号楼 28 层3207 |
有偿(出 让) |
2012.08.17 | 169.35m2 | 2044.09.09 | 写字 楼 |
发行人 |
| 4 | 川(2017)成都市 不动产权第 0168887号 |
武侯区领 事馆路7 号1栋2 单元14层 1404 号 |
出让/普 通 |
2017.06.14 | 共用宗地面积 27,172.98m2/ 房屋建筑面积 293.42m2 |
2049.08.06 | 商务 金融 用地/ 办公 |
发行人 |
| 5 | 浙(2018)杭州市 不动产权第 0178894号 |
杭州市滨 江区西兴 街道西兴 路1819号 |
出让/自 建房 |
2018.06.25 | 土地使用权面 积(独用) 9,816m2/房屋 建筑面积 28,007.14m2 |
2063.01.09 | 工业 用地/ 非住 宅 |
发行人 |
| 6 | 陕(2019)西安市 不动产权第 0377852号 |
西安市碑 林区长安 北路118 号15幢 22409室 |
出让/市 场化商 品房 |
2019.10.28 | 宗地面积: 15,506.7m2/房 屋建筑面积 131.24m2 |
2074.02.03 | 城镇 住宅 用地/ 成套 住宅 |
发行人 |
| 7 | 陕(2019)西安市 不动产权第 0377853号 |
西安市碑 林区长安 北路118 号15幢 22410室 |
出让/市 场化商 品房 |
2019.10.28 | 宗地面积: 15,506.7m2 房屋建筑面积 108.57m2 |
2074.02.03 | 城镇 住宅 用地/ 成套 住宅 |
发行人 |
4-1-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 落 |
土地使 用权取 得方式 |
登记时间 | 面积 | 使用期限 | 规划 用途 |
权利人 |
|---|---|---|---|---|---|---|---|---|
| 8 | 浙(2019)杭州市 不动产权第 0295890号、浙 (2019)杭州市不 动产权第0295891 号 |
杭州市西 湖区南望 大厦 |
出让/自 建房 |
2019.12.06 | 土地使用权面 积4,751m2/房 屋建筑面积 19,843.99m2 |
2055.12.06 | 科研 用地/ 科研 办公 |
南望信 息产业 集团有 限公司、 杭州市 西湖区 古荡街 道区域 发展与 治理中 心 |
上述不动产均系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受取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浙江网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2. 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因构建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需要而取得的不动产
为了构建覆盖全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公司在国内的品牌知名度、 国内市场占有率及提高客户满意度,发行人通过在北京、西安、成都、广州四个 城市购置房产并建立区域性的销售和技术服务中心,实现覆盖北方区、西北区、 西南区和华南区市场,并最终与公司所在的华东区,共同组成一个覆盖全国的销 售和技术服务体系。目前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发行 人将上述不动产中的 2-4、7 项对外出租,第 6 项目前为发行人在西安的办事处, 预计未来仍将维持自身办公的状态。
(2)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取得的不动产
为满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办公场所需求,发行人在杭州地区购置了上述第 1、5 项不动产,参股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地区购置了第 9 项 不动产。目前,第 5 项不动产部分楼层用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公,预计未来仍 将维持自用办公的状态。第 1 项和第 5 项不动产部分楼层用作对外出租,主要系 发行人的办公场地足够使用,为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发行人将上述不动产对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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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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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预计未来短期内仍对外出租,后续如有需要将作为办公场所。第 9 项不动产 部分楼层对外出租,主要系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足够使用,为 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不动产对外出租,预计未 来将维持当前对外出租的状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
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服用地及商业 房产主要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办公使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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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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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和 授权,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处于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 内。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 在深交所上市,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 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5.8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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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发行价 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种类和面值、发行数量、发行价 格及发行时间等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 并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调整,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二、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已在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规定。
-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 《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 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 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 仅 1 名,为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系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基金,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码为 SLQ82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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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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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 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5.8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或者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一)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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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1 年 9 月 30 日)等资 料,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 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 比例 (%) |
报告期末持股数 量(股) |
持有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数量(股) |
|---|---|---|---|---|---|---|
| 1 | 石旭刚 | 境内自然人 | 34.61 | 104,790,368 | 96,761,151 | 84,785,688 |
| 2 | 北京海厚泰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新 乡市新投产 业并购投资 基金壹号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其他 | - | |||
| 8.00 | 24,224,500 | - | ||||
| 3 | 樊洁琛 | 境内自然人 | 1.49 | 4,514,110 | - | - |
| 4 | 何树新 | 境内自然人 | 1.34 | 4,054,900 | - | - |
| 5 | 杭州中威电 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 计划 |
- | ||||
| 其他 | 1.21 | 3,664,942 | - | |||
| 6 | 朱广信 | 境内自然人 | 1.04 | 3,142,840 | - | - |
| 7 | 陈正荣 | 境内自然人 | 0.59 | 1,780,000 | - | - |
| 8 | 杨美君 | 境内自然人 | 0.43 | 1,300,000 | - | - |
| 9 | 株洲市国投 创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株洲市国 投创盈私募 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其他 | - | |||
| 0.43 | 1,294,900 | - | ||||
| 10 | 王慷 | 境内自然人 | 0.40 | 1,213,900 | - | -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发行 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4-1-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石旭刚及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外,不存在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质押协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等资料,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如下质押情况: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 比例(%) |
占发行人总股本 比例(%) |
质权人 |
|---|---|---|---|---|---|
| 1 | 石旭刚 | 84,785,688 | 80.91 | 28.00 | 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
| 合计 | 84,785,688 | 80.91 | 28.00 |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已经有权部门核准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
(二)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新增的重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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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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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持有人 | 名称 | 颁发单位 | 证书编号 | 取得日期 | 有效期至 |
|---|---|---|---|---|---|---|
| 1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限 公司 |
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 证书 |
安标国家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中心有限公司 |
MAB21035 8 |
2021-03-23 | 2026-03-22 |
| 2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限 公司 |
防爆合格 证 |
国家安全生产 重庆矿用设备 检测检验中心 |
CQEx20.17 28 |
2020-11-19 | 2025-11-18 |
| 3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限 公司 |
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 证书 |
安标国家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中心有限公司 |
MFB210101 | 2021-03-23 | 2026-03-22 |
| 4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限 公司 |
防爆合格 证 |
国家安全生产 重庆矿用设备 检测检验中心 |
CQEx20.17 29 |
2020-11-19 | 2025-11-18 |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香港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除该公司之外,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其他企业或分支机构。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化安防、智慧城市、智能视频云、公共安全视频大数 据技术等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各期的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大 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148,532,800 | 199,453,282.03 | 229,957,083.98 | 300,759,125.27 |
| 营业收入(元) | 157,896,800 | 208,548,638.81 | 235,646,346.90 | 306,804,111.66 |
| 占比(%) | 94.07 | 95.64 | 97.59 | 98.03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不 存在主要经营性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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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新增如下:
| 关联方 |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备注 |
|---|---|---|
| 芜湖海厚泰捌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0.17%财产份额并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陈海 军实际控制的企业 |
该企业已于2021年10月8 日注销 |
(二)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1)从关联方处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发行人在 2021 年 7-9 月没有新增从关联方处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2)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
发行人在 2021 年 7-9 月新增的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1 年7-9 月 |
| 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3,699.12 |
2.关联租赁
发行人在 2021 年 7-9 月没有新增关联租赁的情况。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在 2021 年 7-9 月没有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
4.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2,587,500.00 | 1,623,100.00 | 2,538,500.00 | 2,732,500.00 |
5.关联方应收款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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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关联方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 1 | 河南新电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
162,400 | |||
| 合计 | 7,577,900 |
6.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序号 | 关联方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1 | 慧云医疗 | - | - | - | 361,751.50 |
| 2 | 石旭刚 | - | - | 28,946,194.71 | - |
7.关联担保
发行人在 2021 年 7-9 月没有新增关联担保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关联交易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发行人独立董 事亦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决策的相关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 效实施能够防止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1)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产生同业竞 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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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补充事项期间,该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2.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 在或涉嫌的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发行完成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将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乡市 人民政府将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新乡投资集团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承诺和措施,最新的同业竞争情况及更新后 的相关承诺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二、对问 题 2 的回复”。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的承诺和措施均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会对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所有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 有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租赁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及续签的租赁房产 情况如下:
- 发行人出租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租房产的情况未发生 变更。
- 发行人承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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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用途 | 物业坐落 | 租赁面积 (㎡) |
租期 |
|---|---|---|---|---|---|---|
| 1 | 北京仙岛 新技术有 限责任公 司 |
华夏天信 (北京)机 器人有限 公司 |
生产、科研及 办公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 区金苑路36号1幢2层 201/208室 |
295.68 | 2021.5.1至 2022.4.30 |
| 生产、科研及 办公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 区金苑路36号1幢科研 楼3层303室 |
130.00 | 2021.5.18至 2022.5.17 |
|||
| 生产、科研及 办公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 区金苑路36号1幢车间 1层A区 |
580.00 | 2021.9.18至 2022.9.17 |
(三)注册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商标 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取得 方式 |
著作权人 |
|---|---|---|---|---|---|
| 1 | 轨道巡检机器人的 控制软件系统V3.0 |
2020SR0366518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2 | 露天矿人员定位运 动轨迹算法系统 V3.0 |
2020SR0366542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3 | 履带式巡检机器人 避障软件平台V2.0 |
2020SR0366558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4 | 多功能传感器综合 大数据预警平台 V2.0 |
2020SR0366508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5 | 蛇形机器人AI自主 运动算法系统V2.0 |
2020SR0366512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6 | 蛇形机器人群组控 制算法系统V2.0 |
2020SR0397654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4-1-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取得 方式 |
著作权人 |
|---|---|---|---|---|---|
| 7 | 基于轨道式机器人 的集控算法系统 V2.0 |
2020SR0366554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 8 | 智能运输系统软件 管控平台V2.0 |
2020SR0366524 | 2020年3月5日 | 原始 取得 |
华夏天信(北 京)机器人有 限公司 |
(五)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专利权情况如 下:
| 序 号 |
申请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权利人 | 授权公告日 |
|---|---|---|---|---|---|
| 1 | 2018215638150 | 一种用于巡检矿用输送 装置的吊装式巡检机构 |
实用新型 | 华夏天信 (北京)机 器人有限公 司 |
2019.4.23 |
(六)域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域名的情况未发生 变更。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未发生 变更。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除关 联交易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以外的其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 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无 新增借款、担保合同。
(二)重大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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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出具法律意见书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销售合同如 下:
| 下: | |||||
|---|---|---|---|---|---|
| 序 号 |
签署日 |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价款 (万元) |
| 1 | 2021.9.2 | 山西云时代智慧城市 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销售合同 | 设备采购 | 199.49 |
| 2 | 2021.9.16 | 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合同 | 设备采购 | 159.50 |
| 3 | 2020.12.17 | 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 份有限公司(注1) |
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服务 | 790.50 |
| 4 | 2021.7.5 |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 限公司(注1) |
销售合同 | 设备采购 | 543.50 |
| 5 | 2021.8.23 | 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 份有限公司(注1) |
销售合同 | 设备采购 | 238.23 |
注 1:公司在 2021 年 9 月收购了华夏天信(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新增的为华夏天 信(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
(三)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出具法律意见书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采购合同如 下:
| 下: | |||||
|---|---|---|---|---|---|
| 序号 | 签署日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价款 (万元) |
| 1 | 2021.9.22 | 杭州有泊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合同 | 软件开发 | 180.00 |
| 2 | 2021.3.9 | 呼伦贝尔市金祥元商贸 有限公司(注) |
巡检机器人轨 道安装合同 |
巡检机器人 轨道施工方 案 |
160.00 |
注:公司在 2021 年 9 月收购了华夏天信(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此合同为华夏天信
(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
(四)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形。
(五)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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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关担保、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 形。
(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其他 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分别为 16,338,039.11 元、19,212,603.45 元。其 他应收款项主要是押金保证金、个人备用金及应收暂付款,其他应付款项主要是 押金及保证金、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账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 的主要款项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的《公 司章程》的修改以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修改。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订,包含了《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内容均符合《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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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来,发行人 未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已建立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各机构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关监督,能够保证发行人 的规范运作。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有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 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 件、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 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 文件、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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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四)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阅报告》,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 1-9 月获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 序号 | 政府补贴项目 |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万元) |
|---|---|---|
| 1 | 国际软件名城创建项目补助 | 192.20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 20.00 |
| 3 | 万人计划补助 | 20.00 |
| 4 | 博士后科研资助 | 20.00 |
| 5 | 稳岗稳就补贴 | 0.28 |
| 6 | 专利补贴 | 9.25 |
| 合计 | 261.73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的执行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的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活动符合 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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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 宗,具体情况如下:
- 发行人与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行人为本案原告,本案情况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披露,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到(2020)陕 0113 民初 1709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货 款 523,900 元以及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2021 年 9 月 7 日,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书以公告形式向陕西今世阳光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2.发行人与北京创鑫汇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8 月 30 日,北京创鑫汇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与发行人买卖合 同纠纷向承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订的《采购合同》,裁决《采购合同》中尾款对应产品退货退款;(2)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09,943 元(总价款的 10%);(3)裁决本案全部 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021 年 9 月 8 日,承德仲裁委员会决定 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作出裁决。
- 发行人与杭州富阳全向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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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picture [114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1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就与杭州富阳全向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货款 225.39761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0.578941 万元 (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计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止,此后以 225.39761 万元为基 数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2021 年 10 月 19 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截至本报 告出具日,该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 发行人与原朗智芯(苏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就与原朗智芯(苏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货款 1,318.4065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73.6813 万元 (合同总金额的 20%);(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 发行人与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1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就与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重庆 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渠恩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立即支付发行人货款 553,08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以 553,08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 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8 月 19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07 民初 215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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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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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说明 的其他问题。
二十二、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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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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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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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邓 磊
经办律师:
程 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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